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第八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答:实施办法:第一条: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答:1.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2.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答:(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

银监会是干什么的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搭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主要职责如下: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

中国银监会官网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
答:”六、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七、删去第五十三条。八、附件1《资本定义》第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答: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银监会信访办收,邮编:100033银监会的职能是:1、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2、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请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客服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客服电话:010-662791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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