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农村宅基地改革传来大消息,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建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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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中,不乏一些向往“田园生活”的城镇居民积极追求自己的归隐梦,使出浑身解数融入农村生活,渴望在农村里安家置业。但是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城市居民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若遇征地拆迁,买方能否获得拆迁利益呢?在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又有着怎样的重大改革举措正在悄然实施呢?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政策和改革探索实践状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团队将为大家简明扼要地解析这一问题。

事实上,现阶段在全国33个试点县区开展的“三块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在“三权分置”后只是使用权能够依法流转。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今后或可以去农村租赁宅基地后翻盖房屋并依约使用该房屋、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均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但是,这种“翻盖”行为在改革实践中却以“共建共享”的形式取得了重大突破!

【城镇居民与村委会或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类买卖合同实为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非法处置农村住宅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

在国家已确定的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但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被拆迁人(即买受人)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从物权法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尽管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但案涉房屋的产权应以登记形式取得,以约定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买受人称案涉房屋产权约定归其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农村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权益因具有人身附属性,属于物权和物权的转化,是农民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对此权利转让的行为属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尤其是禁止农村住宅转让给城镇居民。所以,卖方村委会或村民对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权益转让给城市居民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拆迁补偿权益应属于农民所有,即使是村委会也无权将村民的利益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让与给城市居民,买受人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权享受协议涉及的权益。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被拆迁的主体是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也是村民,拆迁受益的主体也是村民。买受人并非本村村民,自然无权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

【改革试点:湖南浏阳、四川泸县共建共享,城里人的乡村梦或实现】

然而以上所有分析、论述,均建立在依据现行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自2015年启动的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湖南浏阳、四川泸县等地在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时走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县内集体经济组织间自由流转”和“城乡居民共建共享”两条新道路。

据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2019年3月12日报道,湖南浏阳和四川泸县为通过改革突破令农村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得以放大,允许农村宅基地打破“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方可流转的界限,将其在农村户籍人口之间流转的区域范围扩大到县(市)以内,并鼓励通过公开拍卖竞价的方式竞拍宅基地使用权,以促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市场化方式。这无疑对于农民增收、产业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更为引人瞩目的则是其探索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建共享政策。即对于那些拥有宅基地指标但自己盖不起房子,或者盖起的二层小楼有一层闲置用不上的农村村民,鼓励其与当地城镇居民共同出资建造房屋。

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即考虑到了未来的居住使用,明确划分了两家的各自区域,两个门一条楼梯互不影响。建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共有,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城镇居民可因此获得70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由村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书。

无疑,这种“共建共享”的新模式给了两个老问题以全新的答案:

一是城镇居民能够去农村建造宅基地上房屋了,并且能够拥有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

二是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有期限使用权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本轮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上述改革试点措施有望在不久的将来面向全国更多地方铺开。

广大农民朋友要密切关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最新动态,结合本地本村和自身实际敢想敢闯,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自下而上的发挥能动性推动改革。其中所涉的法律、政策风险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和当地政府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做到既谨慎,又有为,那么属于农村宅基地的春天,真的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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