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

外管局对出口核销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你就只能多积累几张报关单,一起去核销了,以使差异减少到5%以内就可以了~ 或者可以参考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应当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差额核销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 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全额收汇下的核销即为全额核销 请参考外汇管理局网页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fj/110000/110000e0263008.html 参考资料: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ywzn/ywzn_detail.jsp?ID=130204000000000000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693349.html?si=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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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1.“外汇管理部门”,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2.“受托行”,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 ②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5.“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6.“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7�“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第四条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五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第七条 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八条 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

1.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帐。�

2.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3.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

第十条 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10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应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②“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在已经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修改为“对出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虚报核销单丢失仍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口单位应当凭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后方有效。二、代理出口项下的核销手续为:
  1、应当由代理方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若委托方收汇并且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不同的,委托主收汇后,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有关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外汇局审核委托是我的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名称、代理方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盖章(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委托方应当将经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凭经委托方所在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若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相同的,由代理方持正本代理协议、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若代理方收汇,则由代理方直接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三、本补充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彻底废除
答: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

外汇核销
答:可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第五点调整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原文是:“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范围有哪些
答: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承包工程等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有相应的外汇回收国内的一种事后看管错失,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出口收汇系统的法律依据
答:《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

2020年还需要外汇核销吗
答:法律分析:本需要O.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简化了出口通关手续,向海关申报出口无需申领核销单,无需做核销单与口岸关联备案交单工作,申请退税也不用外管核销单,原来的退税条件由“二单一票”(报关单、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答:(二)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略〕),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意义是什么
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意义是国家为了制止出口企业外汇 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199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该办法采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方式,对出口货物直接收汇控制。《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

出口外汇核销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

外贸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揭秘外贸贸易中的关键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同贸易中的护照,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颁发,它肩负着申报和管理外汇收入的重要职责。在即将迈出国门的每一步,企业需先从外汇局领取,精心填写后,它便成为出口报关文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海关在货物通关后,会盖上公章并退回,这标志着交...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是怎样的?
答:(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1)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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