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2004)~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8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文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第六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设巡警支队、县(市)公安机关设巡警大队。
  市辖区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巡警大队。”三、第十四条增加两项:“(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公安法律、法规、规章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删除原第(八)项。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警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公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按规定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五、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在巡逻警区实行巡察责任制,巡警不得因办理案件贻误正常巡逻任务。”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八、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维修、冲洗车辆影响交通,或者临时维修车辆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二)坐、钻、跨交通隔离设施,或者不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
  (五)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500元以下罚款。
  对尚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十四、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需要裁决的,报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十五、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规定“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十六、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原第三十二条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
答: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答:1.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水利”两字。2.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
答:(九)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第九项修改为:“(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一...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答:(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清真食品生产纳入规划,保证民族商业服务网点的合理布局。大型副食品商场、市场应当设立清真饮食销售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旅游区(点)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清真饮食销售点。”(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食品药品...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答:一、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暂扣的采砂设备。”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强制改正,并”一句。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删去第四十一条。2.将...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
答:一、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1、删去第十条第四项“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建筑物需要确定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应当在规划审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定。建成后需要正式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附规划平面图,经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删去第十三条第...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
答:”十五、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删去第三十九条。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
答:”十三、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四、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有经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第五项...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答: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三、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四、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五、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六、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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