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网上可以查出个人犯罪记录?

在公安网上可以查出个人犯罪记录吗~

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记录存档,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只能是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因为办案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 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扩展资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这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法制较为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探索,要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
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记录存档,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只能是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因为办案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
违法犯罪记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对个人一概是不出具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个人要查犯罪记录的,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或者可以到当地警方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该证明上可以看到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可以,但是有一定条件。

1、普通民众是无法登录公安内网查询的。

2、即便是公安人员办案需要查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3、相关规定:《犯罪记录信息管理及查询》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仍然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2)、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3)、普通公民的查询权限: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扩展资料

1、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时、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是原则,允许查询是例外。办案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可依职权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能进行查询。

2、查询犯罪记录审核。首先,需要查询的单位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讨论决定,作出审批意见并出具《同意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告知书》;再次,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或查询主体不符合“特殊情况”规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3、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情况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记录存档,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只能是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因为办案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 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扩展资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这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法制较为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探索,要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刑侦局、中国警察网、安徽普法

编辑:陶波

审核:王康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刑侦局、中国警察网、安徽普法

编辑:陶波

审核:王康

网上可以查个人犯罪记录吗
答:不可以。网上不可以查个人犯罪记录,主要原因是犯罪记录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保存留档的,而且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所以个人是查询不到的。

违法犯罪记录在网上怎么查询
答:1、登录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入“办事服务”页面后,选择“查询服务”,在“其他”栏中搜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2、拨打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咨询,按照语音提示操作即可。3、在微信上关注...

可以在网上查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吗
答:法律主观:个人是不可以在网上查询到个人犯罪记录的。主要原因是,犯罪记录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保存留档的,而且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所以个人是查询不到的。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律师只有在基于办案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向...

个人违法犯罪记录网上查询
答:个人违法犯罪记录的网上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步骤:1、关注本地公安公众号。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页面左下角的民生警务。3、进入页面后,点击选择无犯罪记录证明。4、点击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进入下一步。5、阅读提示内容后,...

怎么查有没有案底或不良记录
答:部分城市提供网上查询案底的服务。您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的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找到“案底查询”或“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相关功能,点击进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您的身份证号和姓名等信息。如果您是该城市...

犯罪记录能不能查到
答: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在网上怎样能查到自己有没有犯罪记录?
答:手机下载公安部门的官方APP,比如中国公安、警民通等软件,可以查无犯罪证明。这些官方APP提供了在线申请无犯罪证明的功能,方便用户直接在手机上进行申请和查询。原因是,公安部门的官方APP与公安系统相连接,具备准确、可靠的...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怎么查询?
答:要查询一个人是否有犯罪记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公安部门网站:许多国家的公安部门都提供在线查询系统,可以通过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来查询是否有犯罪记录。2. 司法部门网站:一些国家的司法...

哪个平台可以查犯罪记录
答:1、全国公安机关网站是一个可信赖的网站,可以查询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记录。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来查询,查询结果将显示个人的犯罪记录情况。2、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国司法部门提供的一个查询法律...

哪里可以查个人犯罪记录
答:无法查询。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记录存档,个人在网上是查不到犯罪记录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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