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1号
  停止执行第四条出售非滇池水产品证明的许可。
  说明:按《滇池保护条例》及通告的其它规定执行。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客运码头设置经营摊点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3、昆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85号
  (一)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一)项消烟除尘合格证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三)项本市出产除尘器的生产鉴定许可。
  (三)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四)项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E级锅炉、茶水炉鉴定认可。
  (四)停止执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焚烧有毒有害气体许可。
  说明:按确定的烟尘控制区达标要求执行。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停止执行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执行。5、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28号
  停止执行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设立许可和洗车场扩建、迁建、变更、停业许可。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6、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1〕41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对产尘单位的检测人员的考核认证。
  (二)停止执行第八条对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的认可。
  (三)停止执行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对其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7、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经营活动前置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停止执行第十条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9、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集体、个体诊所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和治疗业务的审批。
  (二)停止执行第十条查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的审批。
  说明: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10、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59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审批。
  (二)停止执行第九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销售经营审批。
  (三)停止执行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改装、改变车身颜色审批。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11、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盖临时设施审批。
  说明: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行。12、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一)停止执行第九条其他部门设置专门档案馆审核。
  (二)停止执行第十一条非档案岗位人员从事档案管理、鉴定、咨询服务资质认定。
  (三)停止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重要设备等项目档案验收。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13、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一)停止执行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审核发放。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14、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业训练机构跨地区招生的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执行。

第一章 设计和施工队伍的管理第一条 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各级全民、集体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璜装修、基础工程、建筑构件企业、单位修缮队),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方能在我市承担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同时,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营业。禁止无证无照设计施工和越级设计施工。第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外出证明的各全民、集体(含农村建筑队)、个体(含联户经营)施工企业和全民、集体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在我市从事房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璜装修、施工及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市政府昆政发(1985)163号文件第六条的各项规定,做到:
  1、进入昆明市的外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有关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工种、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和企业领导班子等情况,向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经审查合格确定其经营范围后,发给临时许可证,并持临时许可证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我市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昆明地区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其中,三级以上建筑企业方可独立承包工程,但不得承包以后再分包和转让。四级以下建筑企业,只能提供劳务,不得独立承包和分包工程。
  2、外地在昆明市承包任务的建筑企业,应接受昆明市基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服从昆明市工商行政部门、建设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3、外地进入昆明的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有职称和大专以上的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5%同时,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人员及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
  4、外地在昆明市承包任务的建筑企业,原则上应逐个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承担工程任务时,企业应具有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自有资金,并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给基建管理部门,存入建设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单位。企业在完成承建的工程后,应将临时许可证退还市基建局,注销其承包设计施工任务的资格,退出昆明市。第三条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全民、集体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或外联外地建筑企业,确需引进的,应报昆明市基本建筑管理局批准。现已引进及外联的,在七月底以前要补办手续,否则,视为不合法建筑队伍予以取缔。第四条 昆明市辖区内的各级全民建筑企业所需合同工,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进行招用。城乡集体建筑企业所需劳动力,应从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昆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招用。各级全民、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已使用外地零散工,应在七月底按规定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应予以辞退。
  非建筑行业的各企事业单位的自营建筑队,只能使用本单位编余人员和职工待业子女经营本单位修缮任务,未经批准不得跨越营业范围承包施工任务。第五条 个体建筑户原则上只能从事小型工程、零星房屋维修、传统的农房建造和提供劳务,如承担总造价在三千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审查。第六条 新开办的建筑企业(含建筑安装、修缮、装璜装修、基础施工、各种构配件厂等),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能营业。半年后还要进行审验、评定技术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线的,取消营业资格。
  市、县(区)基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新开办的建筑企业进行认真审查。第七条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每年应对市、县(区)所属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或抽查。对经营方向端正,管理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优良,技术达到标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升级;对经营作风不正,管理工作混乱,工程质量低劣,技术落后的企业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第二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 昆明市辖区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个别特殊工程除外),原则上都要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在省招标指导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昆明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具体要求是:
  1、中央、省属单位、部队在昆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市属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或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招标;县(区)属建设项目,由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招标。
  2、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以实行议标承包,但应征得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同意,并择优选定施工(设计)单位。
  3、投资五万元以上的装璜装修工程和基础工程,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五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4、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无论采取何种招标形式,均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标价,审查中标企业的资质。
  5、经批准来昆的外地建筑企业,只有中标后才能在昆明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
  6、中标的设计或施工企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未经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分包给其它设计或施工企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工业企业强化市场营销工作暂行办 ...
答:对于造成严重产品积压、资金沉淀,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领导予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渎职的责任。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的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市场信息的研究,定期发布市场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

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
答:控制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发〔199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国土(籍)字第29号文件《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昆政发〔1993〕130号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以及与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

经营消防器材销售用不用办什么许可证?
答: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器材产品销售管理的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销售消防器材以及销售用于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防火涂料和装修材料的单位,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必须取得...

消防器材的经营,需要办理消防类经营许可证吗?还是只需在工商只要营业范...
答:消防器材的经营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证。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器材产品销售管理的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销售消防器材以及销售用于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防火涂料和装修材料的单位,须持公安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地震抗震局《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包括新建工程(含改、扩建工程,下同)和现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

关于门前三包责任书5篇2020
答:关于门前三包责任书5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新昆明呈贡新区建设,强化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提高江尾社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观念,营造积极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和谐社区,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管理的意见》,特制定以下管理责任书: 一、“门前”是指...

2020年中央对烂尾楼的政策
答:2020年12月以来,全国多地出台政策,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从源头上防范烂尾楼等带来的楼市风险。这些新政策对此前监管漏洞进行了有针对性封堵,规范预售资金成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对此,昆明市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昆明发展规划2025
答: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综合枢纽基本建成。规划提出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对外开放、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安全保障6大类25项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20项,约束性指标5项。到2025年地区生产总值预计突破万亿元大关,年均增长7.5%—8%。法律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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