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18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四) 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 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 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四) 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五) 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六) 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七、 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七、 经批准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八、 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九、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一) 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责令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同时对发包或用工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备案。其中参加投标的,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备案。备案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备案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须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备案,备案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备案一次。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 ...
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外地进京劳务施工企业需要交什么税
答: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2021...
答:“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
答: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

外地劳务分包企业进京施工必须要备案吗,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答:据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年检工作”的要求 。请各企业将“档案管理手册”和“施工队长证书”速交我处统一办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凡...

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
答:使用外地人员的建筑企业,凭《暂住证》、雇用外地人员计划批准证明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京施工的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领雇用人员的《做工证》。雇用外地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若干规定_百度知 ...
答: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包括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下同),在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
答: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答: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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