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来水公司水费违约金是多少~

自来水公司水费违约金:1. 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2.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扩展资料:
1.“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阶梯式计量水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单位水价,但是单位水价会随着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2. “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例如有的城市将居民的生活用水水价设定两个水量的分界点,从而形成三种收费标准:用水15吨以内为人民币0.6元∕吨,15—20吨为1.4元∕吨,20吨以上为2.1元∕吨。缺水城市可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

3.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
4. 2014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为配合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科技含量较高的“阶梯水价水表”已经面市。

参考资料:
阶梯水价

法律分析:不需要缴纳违约金,这个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但这一条已被废止。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第九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用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七)计量基价=-----------------------------------。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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