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聘任责任目标等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晋升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单位实施:
  (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村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计单位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区(市)县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市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
  (二)除第(一)项外的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可由部门审计机构对企业直接进行审计,或者由负责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区(市)县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当地政府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确定。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审。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抽审外,已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当年不再安排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企业债权、债务情况;
  (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或聘用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六)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外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离任手续前,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安排进行离任审计,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聘任责任目标等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晋升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单位实施:

  (一)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计单位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或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

  (二)除第(一)项外的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对企业直接进行审计,或者由负责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当地人民政府比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确定。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审。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抽审外,已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当年不再安排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企业债权、债务情况;

  (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或聘用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六)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外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的责任人。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安排进行离任审计,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订立的公司章程、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聘任责任目标等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晋升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单位实施:
  (一)市、区、县(市)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计单位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地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各区、县(市)审计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或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
  (二)除第(一)项外的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对企业直接进行审计,或者由负责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当地人民政府比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确定。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审。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抽审外,已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当年不再安排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企业债权、债务情况;
  (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或聘用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六)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外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的责任人。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安排进行离任审计,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离任审计在离任前多少天进行
答:此外,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高管的职位高低、牵扯到的资金往来频繁程度、参与的项目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时间产生影响。所以,离任审计具体所需花费时间,还需根据审计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
答:第三章 离任审计内容第十五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一)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三)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问题,有无财产物资不实,帐实不...

国有企业领导在退休i前需要提前移交工作吗
答:当然需要。作为一个领导有许多事情要提前作好移交给下一任的准备工作。如大政方针,人事近情,财务状况等等,有些甚至还需要带一段时间。按常规还需要作好迎接离任前的审计工作。事情是很多的,决不能等同老百姓!

离任审计的种类有哪些
答:离任审计的种类包括:1、按照单位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2、按照单位审计的内容,可分为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3、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也称为“任期终结审计”,是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就其履行情况所开展的...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前...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答: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

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负有维护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三条 市、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

国有企业更换主要负责人变更要不要尽职调查
答: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尽职调查是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答:(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四)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五)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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