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店了烟草证 还有用吗

~ 店不开了烟草证一般会自动注销。如果被许可人从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就没有到当地烟草公司进过货,且实际也没有开店经营,出现这种情况后,会在发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予以注销。被许可人从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有过进货记录,之后就没有再开门经营了,事后监管按擅自停业处理的,则被设定为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后,该许可证注销。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已具备上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可以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前往本地烟草专卖局或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如果,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2项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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