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与采购方式(一)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二)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单位可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三)省直部门所属非驻榕单位的政府采购,除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四)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五)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2)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三)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四)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备案。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五)省财政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六)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同时还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一)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二)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第十五条 评标中标(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二)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六)省财政厅依法派员或委托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到场监标。(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八)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九)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十)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省财政厅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变更(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四)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材料,是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第三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无论是由项目法人采购,还是按照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采购,均应通过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
  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
  需要基建材料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可以择优选择具备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资格的企业供货。第四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直接供应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投标时出具相应证明:
  (一)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厂家;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批准认证机构认证;
  (四)企业信誉良好。第五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的物资流通企业(包括配套承包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础上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经营基建材料供应业务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具备: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三)材料供应货源稳定,与大中型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四)有一支精通产品质量管理的队伍,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不少于20人);
  (五)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和配送能力;
  (六)商业信誉良好。
  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可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省建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查后,由省建委颁发“资格证书”。第六条 “资格证书”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凡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审定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持“资格证书”方可参加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投标、议标。中标的物资流通企业,必须向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基建材料,否则,收货单位可以拒收。第八条 基建材料招投标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
  主持招标的单位在招标前要制定招标方案,并报送省建委备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内容、要求、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标准、评标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采取议标方式的,至少要有三个材料供应单位参加。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认真查验投标单位资格。
  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要对招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要发挥国有物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在招议标评标中,同等条件下国有物资企业及散装水泥供应量高的材料供应单位应优先中标。第十条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在确定材料供应单位后,双方均应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条文应参照国家规范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及验收办法;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依照《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报验。努力做好供应服务工作,确保供货质量;要严格履行供应合同,做到跟踪供货,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严格材料验收制度。收货单位在收货时,要认真检查报验手续、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单。对质量有疑义的材料要及时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复验。对经复验有质量问题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和销售,以杜绝伪劣产品用在工程上。

如何区分大型、中型、小型建设项目?
答: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够不上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人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④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

电厂基建项目前期手续有哪些
答: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

中小型建筑项目怎么区分?
答: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²。(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²。(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²以下。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小型项目和大中型项目怎样划分的?
答: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²。(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²。(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²以下。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的补充内容
答: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1979年12月16日 国家计委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

建筑项目如何分类的?
答: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²。(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²。(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²以下。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建筑工程的大小型是怎样划分的?
答: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²。(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²。(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²以下。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建筑项目大小如何划分?
答: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m²。(2)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m²。(3)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m²以下。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基本建设项目有哪些类型
答: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的介绍
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制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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