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各位法律高手 急!! 公司在注销后 还能强制执行吗?

急!!!怎样强制执行已经吊销的有限公司~

1、首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你的权益才可能得到保护。
2、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对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会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不能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如果能够查实公司股东公司在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法院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了。
4、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十五日,但是如果找不到人的话,则无法拘留。

你哥哥把报废车借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估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案处理)
因为你哥作为车主,出借车辆时有义务也有权利查证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简单说,他要看借的人有没驾驶证),而且作为"报废车辆"是不许上路的...

我的考虑是你哥将被判交通肇事罪,但可以争取到缓刑或者免于执行.但要承担赔偿责任.巨额的赔偿金在所难免.

一、公司解散了是否还能强制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的。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执行的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成立清算组,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的学理解释,执行案件的受理应该具备以下4个条件: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这事儿跟新公司没关系,但可以查一下原公司的注销手续。按规定公司注销是要办理债权债务清算手续的,你的这笔债务如果清算组在注销时隐瞒了,那么清算组成员(原公司股东)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以此为由可以要求追究原股东责任,这样是可以操作的,当然前提是现在能找到原公司的股东。
但是原公司注册资金如果只有三万,又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转移了公司更多财产,很可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以三万为限了。

鉴于股东以其投入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正常注销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有义务承担人,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可能在其注册资本3W里执行,也不存在另行起诉的可能啊。

公司注销后不能强制执行了,因为你起诉对象是公司法人,公司注销就等于在法律意义上这个法人已经“死亡”,已经不存在了,执行对象都不存在了,如何执行?

注:你说的法人同一人的说法不正确,法人不是自然人,那个人只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

只要公司还有资产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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