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且,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被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按时、全面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履行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分析】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训诫;(2)警告;(3)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取消会员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有效吗
答:有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仍有效。

律师违规收费怎么处罚
答:法律分析:会受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违规行为处分种类
答: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律师处罚规定细则
答: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答: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答: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

律师违法怎么办
答: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

律师犯法被抓
答:律师犯法被抓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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