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多年前,家族抓阄分配地产,没有书面字句,现房产增值,原先抓阄是否有效?求法律相关人士解读!

有没有比抓阄和排队更公平,有效解决分配的方法?~

可以尝试猜拳

不受

  这个问题牵扯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财产分配方式是否合法;二是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说第一个,这个财产分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家族各方协商一致,对财产进行了处置,这个财产分配契约就已经成立——不管是否有书面的合同文书,不管是抓阄还是其他方式,只要是当初大家协商一致并认可了,这个契约都有效。合同法中对于口头达成的合同契约是认可的。但是,如果当初达成合同的一方或者几方现在不承认合同,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契约的达成缺乏根本证据。请注意,这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是达成合同的证据或者证明文件的问题——如果有比较扎实的其他物证、人证,法理上还是会支持合同成立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房产、地产属于特殊标的物,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是要求有必要的登记管理手续的。比如商品房房产,不管合同如何签订,产权的转移都是以国家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的。通俗一点讲,签了买房合同、交了钱,但是房产证不去房管局过户,那房子依然不是你的。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有相关规定,要有承包合同,并且转包是要登记的。这其中针对不同性质的房地产规定不一,城市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等,农村有宅基地、承包地等等,由于你没有说明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地产、房产,没法给你一一列数,你可以自己对应查一下,看看目前争议的土地、房产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适用那些特殊的管理规定。如果违背了国家关于房地产方面的刚性法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也可以继续追问,大家帮你查阅。

房产如果是宅基地的话 划给谁就是谁的 如果是父母的 父母健在就都是父母的,等父母百年之后按照遗产划分,现在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家族之间对房产使用的分配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内部使用权的划分。换句明白点的话说就是你的房子别人住着也是你的,别人的房子你住着也不是你的!主要看登记在谁的名下!

没有字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说的到底是地产还是房产?
如果是地产,土地属于国家,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家族无权对之进行处分。而且据我了解,土地是由当地村委会分的吧,肯定有一个土地证之类的东西的。
如果是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宅基地登记人员,这个应该有宅基地使用证。

当时抓阄分配地产应该是利益关系人共同协商的,如果没有前欺诈行为,这种官司很难打的!

你好,我看了你的问题之后作出如下回答!
1、重新分配土地的,应当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抓阄也是其中的一种,是属于合理分配土地。但是你们村长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3、你们村长涉及滥用职权谋取相关利益。
4、可以向很多部门反映,比如说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原先分配的方法进行分配、检察院查证之后由其提起公诉、上一级也就是区县人民政府反映、还有就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
下面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但是从70、80年代分配土地之后就没有重新分配土地的制度了。所以只有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但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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