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的管理,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境外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到境外设立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第三条 设立境外企业必须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有利于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下同),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对境外企业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综合监管。第五条 境外企业应依照当地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并接受投资单位的管理。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投资设立境外企业。
  凡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不包括100万美元),不需要向国家申请资金和综合平衡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凡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计委、外经贸厅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凡设立进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境外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凡各地(长春市除外)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须经所在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长春市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由长春市自行审批或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境外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办理《境外企业许可证书》。第七条 凡到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或其他特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企业,均须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八条 设立境外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资本,并能自筹设立境外企业所需资金;
  (三)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
  (四)申请设立经营进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业务的境外企业的投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权和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第九条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须出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设立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境外企业除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设立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境外企业除外);
  (三)合同、章程草案;
  (四)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审查证明;
  (五)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六)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来源审查证明;
  (七)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的书面意见;
  (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须出具合资、合作企业合作对象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以及合资、合作协议;
  (十)审批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 境外企业更改名称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合资、合作对象,另设立境外企业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为全省境外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境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各市、州投资单位设立的境外企业由同级外经贸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投资单位设立的境外企业由各部门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通过制定本单位境外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境外企业的经营、财务、国有资产、人事等方面实施具体管理。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必须依照当地法律以投资单位名义办理注册、变更、终止手续,并将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照当地的法律和国内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投资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必须设立帐簿。企业的所有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必须实行“联签”制度;业务招待费等非经营性费用开支,必须制定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所有经济活动必须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须有经办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信息反馈和接待服务四项职能,并负责对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的指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为中心,认真贯彻“南联北开,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发挥办事处的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同驻地经济部门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资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多渠道的为我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中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牵线搭桥。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黑龙江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和办理有关事宜。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好黑龙江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名特优产品,提高黑龙江省的知名度,扩大黑龙江省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利用驻地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领导及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县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六、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委托,协调和联络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
  七、加强与驻地的外省市办事处的联络,扩大办事处的外联网络,拓宽合作渠道。
  八、加强与办事处驻地周边省市的联络工作。各办事处联络区域分工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负责联络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驻天津办事处负责联络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
  驻上海办事处负责联络江苏省和浙江省;
  驻大连办事处负责联络辽宁省和吉林省;
  驻深圳办事处负责联络深圳市周边地区;
  驻厦门办事处负责联络福建省和江西省;
  驻海口办事处负责联络海南省、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驻广州办事处负责联络广东省、湖南省和湖北省;
  驻珠海办事处负责联络珠海市周边地区。
  九、充分发挥办事处的地域和职能优势,发展壮大经济实体,增强办事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完成驻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省政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对办事处的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办事处的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办公厅对办事处的管理原则是议大事、定原则、协调矛盾。第五条 办公厅对办事处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厅驻外工作处负责,驻外工作处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通报省委、省政府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分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承担我省在办事处驻地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兄弟省市政府和国家部委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及我省各行署、市、县政府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兄弟省市和国家部委驻我省办事处与我省各地、各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负责办事处重大活动的联系、协调和服务。
  七、完成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第四章 改革与发展第六条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有利于办事处的发展、有利于办事处为省内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以“机构要小,人员要精,效益要好”为方向,加快办事处机构改革步伐,尽快实现“小行政,大实体”的改革目标。第七条 办事处保留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逐渐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以经营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和盘活固定资产,增强办事处的自养和发展能力。从明年开始,省财政厅根据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停止核定行政经费;3年后,各办事处全部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二章 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第四条 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设置、调整和统一规划提出意见;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驻地办事处协调关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依照主管副市长要求,督促检查驻外办事处自身建设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当好参谋。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送市政府领导的请示、报告等,按市政府行文程序办理。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决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办公会或办事处处务会制度,办公会(处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处(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落实任务。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报送委度工作情况、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第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并与驻外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三章 驻外办事处人事、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应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及其档案管理,使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由市委组织部管理。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一般干部的调入、调出,应由驻外办事处提出意见,到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手续。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任免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组织考核后由党组会(没有成立党组的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为三至五年,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原则上实行轮换制,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可不受年限限制。轮换回来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配备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政治素质好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原则上不得从企业调干部。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可定期向驻外办事处派驻干部。将局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地派到驻外办事处锻炼。派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关另派人接替。派驻的干部只带组织关系,不进办事处编,享受办事处的奖金和补贴,工资和其他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长春出入境办理大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规定: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长春市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2018-10-21 · 办公厅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答:3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1]70号 3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2]89号 32、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试办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2]...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统一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办事处(或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驻外办事处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任务是:(一)加强同所在地...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邮编是什么
答:1999年12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我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置的通知》(长府发[1999]74号),根据省民政厅《关于长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调整的批复》(吉民行批[1999]9号):绿园区撤销东风街道办事处,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锦程街道办事处管辖。2000年,绿园区辖6个街道、2个镇、1个乡。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

管委会跟街道办哪个级别高
答: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主要包括:(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2)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3)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4)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的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5)
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1991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规章名称文 号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实施部门1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64号1991年8...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答: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直到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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