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凌晨刷酒店房卡闯入女性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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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民王女士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11月19日,她在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上的泊宁酒店入住时,有4名陌生男子凌晨1时许持房卡进入了她的房间,万幸的是事发时她不在房内,未酿成严重后果。11月24日下午,泊宁酒店对此事进行回应。19日凌晨零时许,王女士与朋友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好入住手续,将行李放至房间后,便到附近的酒吧喝酒。民警调查后告诉王女士,当天凌晨1时30分左右,有4名男子进入了她的房间,不一会便自行离开。陌生男子取得房卡进入王女士的房间,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酒店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4男子凌晨刷酒店房卡闯入女性房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探访上海被闯房间女子所住酒店:电梯、楼梯均不能上下跨层,“裸奔”男子如何实现的?

8月10日,记者探访被男子赤身闯入房间的“fiore花花”所住的全季酒店上海三林店。她称,该男子凌晨曾游荡酒店4层客房。记者探访发现,进电梯需刷房卡,并只能选择所住的楼层,住客可通过消防通道自由抵达1层,但无法从消防通道进入各楼层。此前“fiore花花”表示酒店门锁感应不太灵敏。记者在涉事酒店其它楼层的房间发现,需要较大力气才能关上房门,房门未关闭门锁警报未必会响。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酒店已进行整改。

4男子凌晨刷酒店房卡进入女子房间 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柳州市民王女士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11月19日,她在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上的泊宁酒店入住时,有4名陌生男子凌晨1时许持房卡进入了她的房间,万幸的是事发时她不在房内,未酿成严重后果。11月24日下午,泊宁酒店对此事进行回应。

 王女士是柳州人,11月18日,她与闺蜜来南宁游玩,让朋友帮忙在青秀区竹溪大道上的泊宁酒店订了两间房间。

19日凌晨零时许,王女士与朋友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好入住手续,将行李放至房间后,便到附近的酒吧喝酒。

当天凌晨5时左右,王女士回到房间发现,插卡取电的位置凭空多出一张房卡,房间内灯火通明。

王女士认为,应该是有人进入了房间,她找到前台,要求调取公共视频查看,但遭到拒绝。

沟通无果后,王女士报警。民警调查后告诉王女士,当天凌晨1时30分左右,有4名男子进入了她的房间,不一会便自行离开。王女士事后检查了自己的行李,并未发现有翻动的痕迹。

既然财物没有损失,王女士猜测几名男子很有可能图谋不轨。

据王女士回忆,在她们办理入住时,3名疑似醉酒的男子对她们进行了言语调戏,凌晨1时20分许,还有陌生男子给她的闺蜜打电话及发短信。

▲陌生男子发给王女士等人的骚扰短信。受访者供图

王女士发现接到电话的时间与几名男子进入自己房间的时间相隔不久。她认为,泊宁酒店存在严重的失职和管理混乱。

11月24日下午,酒店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酒店方面不方便交代具体细节。

该负责人表示,此事是由前台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已对其进行开除处理。事发后,酒店第一时间向王女士道歉,并免除王女士等人两间房的住宿费用,同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我们也会追究那4名客人的责任” 。

▲王女士报案后,警方开具的受案回执单。

笔者认为消费者入住酒店后,酒店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陌生男子取得房卡进入王女士的房间,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酒店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若王女士受到人身或精神伤害,可以就此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1、对于王女士一行人来讲,还没正式入住酒店,就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会让她们感觉害怕,而且,也势必会影响她们的心情!因此酒店作为过错方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2、那么酒店一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王女士等人入住到酒店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酒店有义务为王女士等人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房间,而现在酒店显然没能做到这一点,因此酒店一方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酒店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王女士等人的损害,因此酒店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酒店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都解决不了,那只能起诉解决了!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因第三方过失或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王女士入住到酒店后,酒店不仅要保障王女士在酒店房间入住时的安全,同时还要保证其个人隐私信息不会被泄露,否则酒店就会因其管理不到位的过失而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是因酒店员工的原因将王女士等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泄露出去,并造成损害的,酒店必须为此先行承担责任,至于其事后还要不要找有过错的员工或4名男子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与王女士没有关系。

最后,故意泄露或散布他人信息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还属于违法行为,需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窃取或散发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王女士及其闺蜜的电话、户籍地址等信息是怎么让这几名男子知道的,要搞清楚。如果他们是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时秘密窃取的,那么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还需治安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酒店免了一晚上的房费作为对王女士的补偿,合理么

#普法行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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