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取缔相关法律法规

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废品回收站需要清理整治:

1、废品回收经营站(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

2、废品回收经营活动违反市容市貌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3、在废品回收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的;

4、废品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5、废品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其授权机构备案、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6、废品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未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怎么处罚
答:法律分析:不定时抽查废品收购站是否证件齐全。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收购赃物等需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

法律规定哪些为禁止回收的物品
答:电线、电缆这样的物品,回收时,必须要有报废证明,如出售者无法提供报废证明的,废品站不得回收;同时,废品站还须将报废证明上缴公安部门存档。法律分析不可回收物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见的有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

什么样的废品禁止回收 法律禁止回收的废品
答:废品回收站点在选址、回收类型,以及是否对废品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很多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龙岗区环保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再生资源回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废弃危化品容器、医疗废物、线路板边角料、...

我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我家楼下把居民住宅改成废品回收站了,很多废
答:住宅不能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可以到工商局举报,举报理由1.住宅不能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2.无证经营 。。。这两条都可以取缔这个收购站!你可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开办废品收购站要什么手续
答:法律分析:开办废品收购站,需要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依据:《...

废品收购站归哪个部门管?
答:废品收购站的经营是由工商部门管理的,废品收购的经营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

废品收购归哪个部门管
答:法律分析:废品收购站的经营是由工商部门管理的,废品收购的经营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

收废品公安是如何管理的
答:针对辖区内各废旧品收购业容易滋生问题的实际情况,组织社区民警对辖区内废旧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检查,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对废旧品回收场所、从业人员的情况进行仔细摸排,向各废旧物品收购点经营业主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要求其...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98修正)
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铁路沿线居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教育,建立联防护路制度。对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和事故起复...

废品站有营业执照还被取缔合法吗
答:如果不存在影响市容环境污染经营不合法这种相关问题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br>废品站无证经营、存在消防隐患、紧贴居民楼、乱堆乱放、在路边的森林、紧挨着有轨电车、影响周边环境等这种情况都会被取缔拆除...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