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局管理范围有哪些~

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文化局主管全国文化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罚款项目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文化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4.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当地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5.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维护书报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书报刊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二)制订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下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三)履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责;
  (四)依法对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文化、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书报刊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第三章 书报刊经营申办程序和条件第十条 申办图书总批发业务的单位,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可以委托邮政部门发行或者由报刊出版单位自办总发行。第十一条 凡从事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二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领取许可证后,应当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非本自治区的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需要在本自治区从事书报刊销售业务的,必须持其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并向其在本自治区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销售、出租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报刊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书报刊发行单位或者申请经营书报刊进出口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单位,发行报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经营图书的,按本条例办理。第十六条 新设市、县申办新华书店的,应当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新华书店设立销售网点、发展连锁书店,应当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时,必须按开业申办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歇业、停业的须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主管部门;
  (二)有十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三)法定代表人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具体包括:
  (一)演出经营活动;
  (二)电影、电视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图书报刊经营活动;
  (六)美术品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文化经营者依法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第六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理的部分文化市场工作,委托给下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演出、电影、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美术品、文物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图书报刊经营活动。未设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区、市、县,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自治区电影生产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发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视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第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第三章 演出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演出经营活动系指通过售票或者拉广告、赞助、募捐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演出活动,包括文艺表演、时装表演、民间艺术表演、各种演艺奖赛等。但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非经营性表演除外。第十二条 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当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公安、卫生部门核发的《治安管理许可证》、《卫生合格证》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社会个体演员和业余演员,必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演出资格证书和《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娱乐场所演出以及拍摄影视、灌制磁带、唱片等,必须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
答: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到自治区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从事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行业...

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土地出让收益统筹使用,并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一定比例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资助...

文化局是干什么的
答:(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

文化中心是干什么的啊?
答:罚款项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

什么是文化局? 它的意义和作用 ?和 仍然需要改进的地方??
答:1文化局是干什么?(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文化市场的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拟定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文物发展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新闻...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的主要职责
答:(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基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中的文物属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所拨文物经费由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答: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本条例所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答:(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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