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律中规定有吊销或暂扣营业场所的执照的具体条款

哪项法律中规定有吊销或暂扣营业场所的执照的具体条款?~

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要看你属于什么性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各行业有不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性的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吊销执照是指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被取消,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终止。
基本简介:
①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企业;
②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企业;
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企业;
④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企业;
⑤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企业;
⑥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权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问题。
  1. 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要看你属于什么性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各行业有不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性的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吊销执照是指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被取消,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终止。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项。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扩展资料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基本简介:

①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企业;

②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企业;

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企业;

④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企业;

⑤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企业;

⑥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行政法规  



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要看你属于什么性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各行业有不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了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条款,如果说一般性的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还可参考下列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就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7.1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1.1.1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12.13 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5、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 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要看你属于什么性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各行业有不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性的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什么情况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答:这些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

行政处罚法哪一条规定了暂扣物品
答: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答: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什么罚
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

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
答:(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

暂扣许可证属于什么处罚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许可证包含的种类有:1、许可证、执照...

吊销驾驶证的法律依据
答: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考取驾照;;5、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并处吊销驾照;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并处吊销驾照;7、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