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贫下中农?

什么叫‘贫下中农’?~

贫农和下中农的合称。根据中国农村阶级划分标准,贫农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土地不足或没有土地,占有不完全的农具,须租入土地耕种或出卖部分劳动力维持生活。
下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收入,经济地位较低,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下。贫农和下中农,是无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在农村依靠的主要力量。
1955年9月7日,《农业合作化必须依靠党员团员和贫农下中农》文件发布后,“贫下中农”一词在各新闻媒体频繁出现,文革时期达到了顶峰。

扩展资料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这里谈一个社员成分问题。我以为在目前一两年内,在一切合作社还在开始推广或者推广不久的地区,即目前的大多数地区,
应当是:
1、贫农;
2、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
3、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这几部分人中间的积极分子,让他们首先组织起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贫下中农

贫下中农:贫农和下中农。
土改(土地改革运动)时的划分阶级成份的概念。
贫农是指那些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
富农是以雇工为主,自己参加劳动。富农与地主有分别,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
中农: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 。 农村的小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如果有轻微剥削(剥削收入占全部收入的25%以下)就成为富裕中农(又称上中农)。
如果出卖部分劳动力受轻微剥削的则是下中农

贫农和下中农的合称。根据中国农村阶级划分标准,贫农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土地不足或没有土地,占有不完全的农具,须租入土地耕种或出卖部分劳动力维持生活。

下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收入,经济地位较低,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下。贫农和下中农,是无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在农村依靠的主要力量。

1955年9月7日,毛泽东主席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份党内指示的标题就是“农业合作化必须依靠党团员和贫农下中农”。

此后,“贫下中农”这个词在各种场合频繁出现。

扩展资料:

出现时间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这里谈一个社员成分问题。我以为在目前一两年内,在一切合作社还在开始推广或者推广不久的地区,即目前的大多数地区

应当是:

(1)贫农;

(2)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

(3)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这几部分人中间的积极分子,让他们首先组织起来。

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下中农”这个词。

毛泽东在报告中,提出了以下主要思想:

1、中国有加快发展合作社的可能性,因为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的经济地位困难或不富裕,他们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同时中国共产党已经胜利地领导了人民民主革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民主专政,因而也一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进到社会主义社会

2、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上必须比单干户和互助组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否则就没有必要组织合作社。

3、农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为了坚持这一原则,必须注意解决妨碍这一原则的实际问题。

4、农业合作社要依靠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按他们的觉悟程度,分多批在几年内组成合作社,然后再吸收富裕农民。

5、必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和农业技术改造的关系,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应与工业化的发展相适应。在中国的条件下,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

6、农业合作化必须采取三个相互衔接的步骤和形式,即从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每一个步骤都要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这样就可以使农民从自己的经验中逐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逐步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以保证农业合作化的顺利进行和保证农业年年增产。

7、中国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统统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的经济面貌全部改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贫下中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贫下中农,是指贫农和下中农,没有下农这个概念
根据中国农村阶级划分标准,贫农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土地不足或没有土地,占有不完全的农具,须租入土地耕种或出卖部分劳动力维持生活。下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收入,经济地位较低,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下。贫农和下中农,是无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在农村依靠的主要力量。

贫下中农指的是贫农、下农、雇农和中农,都属于红五类的成份。

1950年8月20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全国农村全部开始划成份。按规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为地主。其主要剥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参加小部分劳动但主要以剥削雇佣劳动为生的为富农。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当工具、直接从事劳动并以此为生的是中农。租人土地来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受农剥削的是贫农。全无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是工人(含雇农)。《决定》规定:18岁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学生,一般不划成份,只划分家庭出身;地主、富农在土改后服从法令,努力生产,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改划成份。

根据土改政策将农村阶级成份划分为:贫农、下农、雇农、中农(佃中农、中中农、富裕中农)富农、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这并不是一种成份,只是因为其主要生活来源非土地收入)。

  贫下中农是上世纪新中国阶级成立之初成分划分之一种。
  当时,农村中对所有农民进行了一次阶级成分划分。大致划分为:买办大地主,地主,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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