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0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0000×(1-13%)+(25000+15000)÷1.17+8000000÷500×0.5]÷(1-20%)
=(52200+34188.03+8000) ÷80%=117985.04
注: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乙酒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117985.04×20%+8000000÷500×0.5=31597.00(元)

乙酒厂当月受托加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25000+15000)÷1.17×17%=5811.97
乙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还看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定.

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借:原材料 5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 (60000×13%)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0000

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
借:委托加工物资 52200
贷:原材料 52200

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市场价格。
借:委托加工物资 65785.03 (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1.97
贷:银行存款 71597 (25000+15000+31597.00)

借:库存商品 117985.03
贷:委托加工物资(52200+65785.03) 117985.03

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借:银行存款 131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17985.03÷8×7) 103236.90
贷:库存商品 103236.90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如果该发票为机动车运输发票,符合抵扣的条件,则
借:销售费用 111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0×7%) 840
贷:银行存款 12000
甲酒厂应交增值税=19040-(7800+5811.97+840)=4588.03元

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已由乙酒厂代扣代缴,因此不再缴纳消费税.


在上述的提问中存在存在商榷的地方:加工的白酒乙酒厂当地无同类市场价格,但同时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存在市场价格,则存在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直接按16000元每吨计算呢,还是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基于这一点:消费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此题中受托方是乙酒厂。故有上解。
但个也心存疑惑:此计算出来的白酒计税价格是否属于条例所说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的范畴。

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0×2000×(1-l3%)+(25000+15000)]÷(1-25%)=122933(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2933×25%+8×2000×0.5=38733(元)
  ②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2)甲酒厂: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
  ②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7×16000×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应纳增值税=19040-15440=3600(元)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0000×(1-13%)+(25000+15000)÷1.17+8000000÷500×0.5]÷(1-20%)
=(52200+34188.03+8000) ÷80%=117985.04
注: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乙酒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117985.04×20%+8000000÷500×0.5=31597.00(元)
乙酒厂当月受托加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25000+15000)÷1.17×17%=5811.97
乙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还看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定.

会计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以自产的 10 吨 A 类白酒换入企 ...
答:10吨=10*1000千克=10000千克*2=20000克,10*2000=20000克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售白酒...
答: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_百 ...
答:3、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年5月生产白酒200箱,每箱净重20千克,取得...
答:本月应交消费税:[30000+1160/(1+16%)]×20%+200×20×2×0.50=6200+4000=10200元。

某城市A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处购...
答: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4+5.1+5.44=20.94万元 应纳增值税=20.94-16.238=4.702万元 A酒厂遂将收回的白酒直接对外出售的消费税=60*20%+30*1000/10000=15万元 A酒厂销售自制粮食白酒20吨的消费税=30*20%+20*1000/10000=8万元 A酒厂销售啤酒100吨,根据其价格判断为甲类啤酒,所以消费税=100...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年7...
答:先转换为不含税价=14040/(1+17%)在计算=14040/(1+17%) *20%+4000*0.5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将库存半成品酒发出,委托外协单位...
答:酒厂增值税一般都是纳税人去填写,或者说是半成品发的时候委托单位。

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含税...
答:收取含税价款93600元,先价税分离 不含税价为 93600/(1+0.17)=80000 增值税销款税额 800000X0.17=13600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
答:白酒的消费税率是20%加0.5元/500g 24570*10+22230*5=356850 356850/17%=305000 305000*20%=61000 10+5=15吨 15*1000*1000=15000000g 15000000/500=30000 30000*0.5=15000 61000+15000=76000

消费税计算真难懂
答: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例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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