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
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
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
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
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
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
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
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
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
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
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
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
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
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
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
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
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
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
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
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
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
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
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
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
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
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
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
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
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
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
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
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
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
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
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
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
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
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
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
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
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
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
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
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
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
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
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
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
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
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分层次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或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三)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
  (四)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五)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
  (六)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六条 承包经营期内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或企业经营者离任,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资料;
  (三)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和递增、分成比例的测算依据;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决算;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计前,企业应进行自查、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并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财务部门应当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承包,以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及省政府的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都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承包经营合同终结和厂长(经理)调离时,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公证,作出审计评议报告。未经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不得离任。第二章 审计的形式及内容第三条 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凡正式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的,一般均应按隶属关系,进行年度或承包期内的审计鉴证,方能兑现奖惩。第四条 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现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市属大型企闭裂中业由市审计局审计;市属中型企业由市审计局审计或委托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昆明市审计事务所审计;市属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或委托昆明市审计事务所审计。
  市属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委托昆明市审计事务所源升审计。
  县(区)属全民和集体企业由所在县(区)审计局审计,也可以由县(区)审计局委托其它审计机构审计。
  各主管局(公司)下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集体性质的联营企业,由各主管局(公司)内的审计机构审计或委托其它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上级审计局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对厂长(经理)在承包经营期和年度任职期进行审计时,应根据经营承包合同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程度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2、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3、国家资产的维护及增值;
  4、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有效;
  5、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重大损失、浪费;
  6、有无损害企业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7、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它审计事项。第六条 审计工作可以根据承包经营的各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重点审计内容是:
  在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应重点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重点审查年度决算;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或企业经营领导者离任,重点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财经纪律及政策执行情况,并对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七条 承包经营期内的审计和承包合同终结时的审计首先由厂长(经理)向主管部门提出承包经营期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向审计机关提交企业承包基期数据,并提出审计公证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审计。通过审计有关财务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考察企业主要经济目标执行结果,作出审计公证报告和结论。第八条 长厂(经理)任期届满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向审计机关提出对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如下材料:
  1、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文件;
  2、厂长(经理)年度工作总结、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厂长(经理)离任前企业资产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表、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的民主评议材料;
  4、在审计工作中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对不按上述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审计机关不受理对厂长(经理)的审计协议;未经审计公证而调离厂长(经理)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第九条 对离任的厂长(经理)进行审计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县(区)干部管理部轿山门任命的厂长(经理)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议,干部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经委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也可由审计机关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议,委托审计评议的报告,需经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
  2、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议,并由本部门人事、财务、生产等职能机构配合。
  企业主管部门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议,并应将审计评议报告书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 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昆政复(1988)19号1988·3·12 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1988·4·15 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1988·4·15 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

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答: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分层次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或者组织内部审...

...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

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答:市属大、中型企业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小型企业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企业下属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县区属企业审计层次的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包括财产核实审计、承包经营合同审计、承包经营合同兑现审计、承包经营合同中止审计、...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和承包经营合同,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

珠海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审计条例》以及审计署审法字〔1988〕19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应遵照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国家资财,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罚则
答: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

经营责任目标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经营责任目标审计的内容主要有:1、企业的盈亏指标:主要通过对影响企业盈亏的主要因素进行检查分析,来确定企业财务报表中盈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通过对企业净资产的增减情况的检查核实,来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程度;3、业务经营指标: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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