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 (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第七条 (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第八条 (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第九条 (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第十条 (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第十三条 (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第十五条 (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七条 (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八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第十条 (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十四条 (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五条 (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第十三条(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十五条(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第十七条(协商条款)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可在核准的包月停车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费用。具体加收标准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停车场可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也可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制作成本购买。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
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答:1. 禁止乱停: 成都市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乱停车,否则将受到罚款和拖车处理。2. 停车证明: 部分区域可能要求车主出示停车证明,如停车发票或电子支付记录。3. 停车时间限制: 长时间停车需遵守相应的停车时间限制,超时停车可能会被罚款。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答: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

成都停车收费标准
答:成都最新停车收费标准来了!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也包括了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根据城区道路的具体交通情况,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化收费区域分为四个类别,其中一类区域是1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而二类区域包括了1环路(不含一环路)至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

成都路边停车免费时间
答:5. 夜间收费(19:00-次日8:00),小车统一为每4个小时2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100元/月。大车统一为每4小时3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2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以临时占道停车场摆放的收费提示牌所示为准。关于成都市违章停车的...

成都市小区停车费标准2022的最新规定
答:根据《成都市市民价格信息指南》信息显示2022成都市小区停车费标准:1、一类区域起价1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下同),第1小时后每半小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下同)。2、二类区域起价8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3、三类区域起价6元/小时,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4、...

成都停车怎么收费的
答: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20分钟内免费;前2小时:10元/小时 超2小时后:5元/小时 24小时内计费(上限10小时):最高60元 24-48小时计费(上限14小时):最高80元 48小时及以上每24小时计费(上限20小时):最高110元 2、大型车:收费是小型车的2倍。小型汽车白天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

成都停车收费标准
答:夜间为2元/4小时,滚动计费,包月停放100元/月。以上车型划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此外,停车场还规定了免收费的规定: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车辆驾驶人持残疾人专用驾驶证的,也免收停放服务费。差别化收费的管理方面,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须凭市公安...

成都西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答:该地停车场可以按时间或按月收费,具体标准如下:通过查询成都市政府网站得知,成都西站停车场可以停车,入场15分钟内离场免费。临停:起价3元/2小时,之后每小时1元;月租:230元/月/车位。缴费后15分钟内离场,超出时间后需按标准补差。为避免停车难的困扰,从成都市内其他地区出发,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

天府国际会议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
答:首2小时内,4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3元/半小时等。天府国际会议中心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蜀州路3333号。根据澎湃新闻客户端显示,天府国际会议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临停区域小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4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3元/半小时。24小时最高收费100元;大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6元/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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