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一区能办几个烟花爆竹营业执照~

只有条件与审批程的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没有对数量有具体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地级(或县级)市允许有几家批发或经营企业用作出限定性规定,只是对申请批发或经营的申请程序、设立条件、经营限制作出了规定。

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但是近期国家安监督总局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规划出台了新有规定,文件没有见到。原则上一个县区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开试点。

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

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中环线以内为禁止...

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管理工作,鼓励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进行规定。第四条 巴中市(含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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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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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

潍坊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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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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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协调、保障、考核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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