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关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七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 审核计划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 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哪个单位审查核实?
答: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

10月起中国会计师行业将执行什么新规?
答:中国财政部官网30日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

律师事务所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职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培训基金...
答: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会计方法,会计财政部 今年○○11月2日,石臼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以下简称为“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制改革的理解
答:(4)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争夺激烈 人才是会计事务所执业的基石,随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供给的增加,对于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从业人才需求势必激增;此外,为了保证备案制下审计质量的提升,相关监管机构也提高了对执业人员素质的要求标准。根据财政部6月发布的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内容
答: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分所应当...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
答: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各级的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

注册会计师都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吗
答: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都可以审计上市公司,要有证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审计上市公司。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答:(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第三条 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第四条 外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五条 外经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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