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营利活动必须是“违反规定”的。
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合法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保护。但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极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合法财产放贷,但放贷对象系其管理服务对象,对数额较大的应以违纪论处。领导干部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以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其合法财产放贷,放贷对象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的,则应区分情况分析。对于其中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可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党政领导干部的放贷规模、次数、从事放贷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其中放贷数额巨大、放贷次数和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尽快研究并明确处理依据。(作者 赵煜 李文博 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扩展资料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目前,对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二是现有规定尚不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营利活动必须是“违反规定”的。但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反规定,违反何种规定,往往难于查找直接依据。对有关规定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是,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如何确定,能否理解为公务员不准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借贷活动和投资理财活动等?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合法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保护。但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极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据此,党政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利并向他人放贷,“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应认定为受贿。二是资金来源属于违纪违法所得。党政领导干部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集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所得赃款从事借贷活动,属于对违纪违法所得赃款的处置,其收益属孳息,亦应收缴。在认定时,由于行为人用于放贷的钱款系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所得,应认定为贪污贿赂等性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可不再单独认定。三是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合法财产放贷,但放贷对象系其管理服务对象,对数额较大的应以违纪论处。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然后将资金出借给其并获取较高利息(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也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向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出借款项,被管理者出于讨好、惧怕而给予较高利息,且不排除将来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谋利。这些情况下,领导干部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四是以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其合法财产放贷,放贷对象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的,则应区分情况分析。首先,对利率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的,属高利贷行为。对于其中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可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其次,对利率未高于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4倍,也不能简单一律认定为合法民事行为。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党政领导干部的放贷规模、次数、从事放贷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其中放贷数额巨大、放贷次数和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尽快研究并明确处理依据。此外,对于那些借款给他人系基于一定的人缘、血缘和地缘关系,如亲属、同事间借款,有时也给予正常利息或者象征性给予利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收取利息不高,不应按违纪论处。(作者 赵煜 李文博 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扩展资料:

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2、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3、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参考资料:中共苍南县委老干部局-“五个严禁”的通知

中国纪检监察报-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关于如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有以下几个建议:

1、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与相关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2、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六份司法建议;

其中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提出,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上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

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公务人员出借资金给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

3、修订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并推广。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并未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

建议修订完善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将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推广。

扩展资料

准确认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现实中,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执纪实践中,要考虑借贷双方的动机和目的。一般来讲,正常的民间借贷应是借贷方确有需要。如果借贷方没有需要,或者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率”借款,则要考虑双方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进而确定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重庆市纪委网-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资料:歙州清风网-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第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第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情形及分析 :

  1、投资理财型借贷。

  即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 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对此,我国《合同法》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均做出相应规定。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近年来,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虽然现行的党政纪条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没有禁止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因此,从防止公权滥用以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行为不提倡、不鼓励。

  2、感情投资型借贷。

  即借款人为了和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在没有正常借款事由的情况下,向党员领导干部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上对于借款人的上述目的是明知的。 党员领导干部的这类行为违反了廉政纪律,构成接受他人礼金错误。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其他礼品,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属于违纪。 党员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借款人之所以对其进行感情投资,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可以对其利益产生影响。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往往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以逃避打击。

  为此,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绞尽脑汁地与领导干部套近乎、交“朋友”,通过支付“借款利息”这种形式使之不知不觉陷入圈套。其实,这种人感情投资是假,想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他效芳、谋取私利是真。领导干部如果对此放松警惕,就会在以后执行公务时很难确保公正。这种变相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而且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3、营利型借贷。

  即我们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人身份,和两个以上的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该款;或者以其他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出借给第三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 上述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但在纪律认定上,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两种观点。党员领导干部的以上行为该如何定性,要综合考虑其放贷规模、次数、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其体分析。如果放贷规模大、次数多、影响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一般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论处;

  如果放贷规模小、次数少、影响范围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错误论处。 这种民间借贷使社会资金在非正常渠道流动,利率水平比较高,有些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倍甚至更多。

  高利贷本身不触犯法律,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是种种现实条件约束下借贷双方达成的自由契约。但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资金主要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甚至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公务员违规参与其中,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滋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4、权钱交易型借贷。

  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以较高利息向请托人出借资金,或者强行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等。 这种借贷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对职权的依附,侵犯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职权,并为其谋取利益,借贷关系将无从谈起。对此,应以受贿论处。

  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型受贿犯罪形式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借贷关系为由收受贿赂的情况却没有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借贷关系为由变相收受贿赂的情况。

  根据现行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与其进行借贷活动,其行为本身与其职权具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该行为将直接收受和索取财物通过增加借贷关系,变相收取,仍然属于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不能改变其受贿犯罪的性质。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此类问题在司法领域已有成功判例。

  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关于如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有以下几个建议:

  1、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

  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与相关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2、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六份司法建议,其中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提出,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

  3、修订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并推广。

  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并未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建议修订完善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将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推广。



  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但目前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相关法纪条规比较原则、宽泛,缺少系统性的规定,这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案件时,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现结合案件查办工作实践,对该类行为在纪律层面作如下分析: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情形及分析
  1.投资理财型借贷。即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
  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此,我国《合同法》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均做出相应
规定。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近年来,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虽然现行的党政纪条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没有禁止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因此,从防止公权滥用以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行为不提倡、不鼓励。
  2、感情投资型借贷。即借款人为了和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在没有正常借款事由的情况下,向党员领导干部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上对于借款人的上述目的是明知的。
  党员领导干部的这类行为违反了廉政纪律,构成接受他人礼金错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其他礼品,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属于违纪。
  党员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借款人之所以对其进行感情投资,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可以对其利益产生影响。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往往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以逃避打击。为此,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绞尽脑汁地与领导干部套近乎、交“朋友”,通过支付“借款利息”这种形式使之不知不觉陷入圈套。其实,这种人感情投资是假,想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他效芳、谋取私利是真。领导干部如果对此放松警惕,就会在以后执行公务时很难确保公正。这种变相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而且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3.营利型借贷。即我们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人身份,和两个以上的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该款;或者以其他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出借给第三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
  上述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纪律认定上,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两种观点。党员领导干部的以上行为该如何定性,要综合考虑其放贷规模、次数、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其体分析。如果放贷规模大、次数多、影响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一般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论处;如果放贷规模小、次数少、影响范围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错误论处。
  这种民间借贷使社会资金在非正常渠道流动,利率水平比较高,有些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倍甚至更多。高利贷本身不触犯法律,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是种种现实条件约束下借贷双方达成的自由契约。但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资金主要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甚至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公务员违规参与其中,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滋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4.权钱交易型借贷。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以较高利息向请托人出借资金,或者强行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等。
  这种借贷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对职权的依附,侵犯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职权,并为其谋取利益,借贷关系将无从谈起。对此,应以受贿论处。
  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型受贿犯罪形式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借贷关系为由收受贿赂的情况却没有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借贷关系为由变相收受贿赂的情况。根据现行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与其进行借贷活动,其行为本身与其职权具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该行为将直接收受和索取财物通过增加借贷关系,变相收取,仍然属于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不能改变其受贿犯罪的性质。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此类问题在司法领域已有成功判例。
  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关于如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有以下几个建议:
  1.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与相关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2.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六份司法建议,其中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提出,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上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公务人员出借资金给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合法性,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
  3.修订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并推广。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并未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建议修订完善财产申报的有关制度,将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推广。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
答: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

请问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呢
答: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也是依据上面的程序走,不要以为...

公职人员民间借贷党纪处分
答:明确规定,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

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答: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合法财产放贷,但放贷对象系其管理服务对象,对数额较大的应以违纪论处。领导干部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以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

金华市纪委关于严查公务员参与社会集资的规定
答: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扩大公开范围,实行全体公务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阳光、透明。加强调查研究,寻找对公务人员隐性经济行为监管的有效途径。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点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对广大公务员进行法律风险警示,以党员...

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答: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

公务员向企业借款什么性质
答: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要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清理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后发生或延续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主要有六类行为,具体如下: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答: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方法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公职人员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一、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

党员贷款有什么条件?
答:三、党员能贷款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人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