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延期查封扣押到期,企业为改正违法行为怎么办

环保查封扣押已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如何消除?~

其实针对固定场所无证经营的查处,真正的法律程序应该是:城管贴封条查封取证确定违法后,应通知纠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被查户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被查户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失败后仍不执行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上法院对被查户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和执行。

随着现在国家对环境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大,各地对污染、落后企业的查处也越来越多,执法手段也越来越严厉。其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在调查企业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关闭污染企业,通过采取无限期查封、扣押的手段,使得企业不得不自行关闭。那么,环保部门是否有职权作出查封、扣押行为,企业遇到上述行为,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看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范围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扣押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因此,环保部门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同时,上述法律规定了,仅仅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这种情形下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并且,查封、扣押的对象仅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则完全不顾上述规定,对整个工厂实施了查封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明显违法。
其次,我们要看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环保部门不能仅凭一张封条就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必须有前期的调查取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必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并交由排污者负责人签收,并且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现实执法过程中,很多环保部门并未能完全遵守上述的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较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再次,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并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高不超过三十日。环保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环保部门一直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的行为,明显是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因环保部门的原因导致被查封、扣押物品毁损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环保任务越来越多,但行政机关也不能因此而随意执法,对于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各企业也不能忍气吞声,而是要敢于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后,已经届满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上,查封、扣押等措施只是临时的约束性措施,查封扣押不是目的,在此期间,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2、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4、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环保停产后给企业带来的后果
答:法律分析:环保局贴封条后会使贴封条的公司或工厂停止营业或停止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你们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律...

企业环保出了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企业出责任当然是企业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承担,除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庇等也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

我的厂没办环评让环保局封了四十天了问一下我怎么办
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环保部门一直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的行为,明显是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根据《行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答: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境保护...

新修订的环保法
答: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

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答: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2、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环保使用期限过了会怎样
答:环保期限可大于也可小于安全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规定有以下几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

法院查封冻结的企业工商档案经营时间到期可以延期吗
答:到期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的,查封财产是有一定期限的,到期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的,法院查封财产到期前,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该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环保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答: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环保滞纳金要到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缴纳。罚款交不上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滞纳金特征是:1、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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