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谁提出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该怎么理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文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你看法条,是说如果一方举债,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这是第三款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就能看出反对或者支持者只能是夫妻当中的一方,因为这个就相当于推定了债务是夫妻双方的。一般反对者就是没有对外借债的一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建立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即利益的分享。 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规定了若干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该规定在坚持婚姻法利益分享原则的同时,还规定凡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均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借款合意的情形,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延伸。而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3、24条修正了此前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其中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娴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何看待上述规定的变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历史背景及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立法变迁的动力往往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产生的,对于1950年及2001年的婚姻法的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债合意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时代,私有财产并不丰富,对外举债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即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是符合社会现实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以及社会诚信度的降低,交易安全日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举债用途呈现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以用途、目的决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困扰。此前,债权人如欲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必须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债权人无从真正掌控债务的用途及目的,尤其是配偶间串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修正了此前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已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这种修正并非是推翻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合意的原则规定,而是在举证责任上进行调整,当然允许债务人通过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否定该规定的适用。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除了因为债权人难以掌控债务的用途和目的外,还由于债务人是使用借款一方,清楚知道借款的用途,与证据的“距离”较近,加重其举证义务,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实属苛求,将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除此之外,夫妻关系在人身上是信任关系,借债一方应当将举债的事实告知配偶,在经济上是一体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权利义务一致的法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符合公平原则,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应当同甘共苦的家庭道德理念,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是合情合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时并未采纳征求意见稿中调整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意见,可见最高法院的也持相同的意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是出现部分不诚信当事人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对外举债非用于家庭生活(如赌博、吸毒,个人消费等)甚至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害配偶利益。
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并非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的查明问题。反对婚姻法二第24条的人多以家事代理为理论依据,认为该条款规定不合理,如前所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并未推翻婚姻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的具体规定,并不违背婚姻法,只要配偶一方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即可免去配偶方的责任。虽然实际应用中由于部分当事人举证能力薄弱,无法证明钱款用途,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偏差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配套制度的实施予以解决,如建立分居制度解决夫妻关系不和期间所借债务的责任归属、如明确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干情形等等。

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答:婚姻感情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解释
答: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婚姻法24条的相关解释 婚姻法24条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它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答: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走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答: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还在为婚姻法解释二而烦恼吗?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

婚姻法24条的法律争议
答: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婚姻法24条的法律争议 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

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些有争议的话题,急急急,
答: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两种除外的情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

婚姻法解释24条的前世今生
答:3.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各自所有,认定为个人债务。【三】24条补丁一 1.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予支持;2. 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则的变迁,我们基本也可以复原出整个社会背景的大变迁:新婚姻法出台时,离婚案件处理之难主要在于双方情绪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了什么?
答: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债务方面的问题,现今最高院在原法24条的基础上作出了两条补充规定,婚姻法24条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内容是与原婚姻法第41条相对的,规定了夫妻一方的非法债务并不认定为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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