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公共厕所、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相关标准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

  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创新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牌),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单位、个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实名投诉、举报或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支持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村)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内容,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维护。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扬、奖励:

  (一)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劝阻、制止、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

  (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科研或者宣传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奖励的情形。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建设、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以及周边相邻范围内的划定区域。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以及未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和其他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以及已完成施工、尚未办理工程接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六)宾馆、商场、个体商铺、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洗车场、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车站、公交站台、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和交通设施,杆线、管线、箱式变电站等其他户外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方面的制度包括
答: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城市环境问题,还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和平整,确保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这些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城市环境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答:(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着重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精细管理。首先,遵循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强调专业人员与群众的共同参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需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维护,而住宅小区的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则需确保各自小区和单位内部环境的清洁。第三十七条规定...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