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在法律中的含义是什么?

"人身侵害"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人身,理论上认为可以细分为人格和身份,但是,身份这个东西目前在法律中体现的已经非常少见了,基本上侵害人身侵害的都是人格。
人格,是法律上认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其他条件。
人格,包含了诸多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健康、身体完整、隐私等。
我国民法上将人格权,这个说法目前还有争议,更有说服力的理论认为,人格不是积极权利,而是消极的保护对象,而且,人格无法类型化,一旦类型化反而不利于对人格的保护。所以,对于社会一般认为会对自然人人格造成极大困扰的行为就是对人格的侵害行为。

侵害包含侵犯,侵犯未必就是侵害,一个是从法律上来讲,一个是从现实物质身体上来讲,对吗?我猜的

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名誉权,人格权等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2、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法律特征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上指侵皮他人的权利而造成损害的结果。
示例:在骑楼摆设摊位,侵害了行人行走的权益。
侵害:1.侵入而损害。2.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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