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礼品问题

今年保监会规定买保险都不准送实物礼品了吗~

不是今年规定的,是保险法一直都有这个规定。只是执行力度的问题。

这是没有回扣的,是业务员的应该所得,是公司发给业务员的,并不是从客户的保费里出的,保单里已经给足了客户利益。
业务员就是靠这个生活的,不挣钱谁干?以后怎么能在这个行业中生存下去?
我们去市场买衣服,人家挣不挣钱?我们能因为人家挣钱就不穿衣服了?
现在国外好多保险公司首年度佣金100%,能让业务员第一年把保费都交上?
不可否认,国内的佣金也在提高,有的产品能达到40%,我从来不给客户佣金,我要生活,要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后续服务。
一般情况下,业务员能拿保单三年的佣金,但从第二年就很少了,也就是5%左右,但却要给客户提供几十年的服务,客户生病住院能空手去?过年过节走访客户能空手?这个服务成本是很高的。
我很鄙视那些给客户返佣的业务员,这是不正当竞争,也是行业中绝对不允许的,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保险有不同的意见,对业务员有不同的意见,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些业务员把市场做乱了。

“保险公司不得向客户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是在保险法第四章106条它的原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但实际操作中有非常多保险公司都有送礼品促销,礼多人不怪吧,只要是自己选择办理需要的保险,有礼送何乐不为。

送礼品用于纪念意义!也是情理之中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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