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资金使用什么票据的规定

关于专项资金开什么收据的问题~

去财政局就可以买到专用收款收据。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的特点,主要包括扶贫、农林水、教科文卫、交通能源和开发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有时不够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视了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1、注重账簿审计,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2、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即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3、重视资金使用,忽视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看在建工程项目借方数或专项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有的即便在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也总是很勉强,其数据不够准确真实。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早日投入,项目立项具有盲目性、随意性,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的可行性论证,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项目竣工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益不明显;三是由于审计人员少,时间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资金到位率,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以上四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项目概要1.1 专项资金申请表1.2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依托单位1.3 项目申请必要性1.4 项目市场分析1.5 技术工艺1.6 设备及能耗1.7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2.1 项目概况2.2 项目法人概况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4 主要建设条件2.5 项目结论第三章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方案3.1 建设规模3.2 产品方案产品型号 产品产能 专题研究产品一产品二产品三第四章 市场分析4.1 产品市场总量预测及国内生产力布局4.2 市场竞争力分析及市场风险4.3 产品目标市场定位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5.1 产品技术来源及先进性5.2 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5.3 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第六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6.1 土建工程6.2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6.3 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6.4 环境保护、节能措施6.5 生产安全设施6.6 消防设施6.7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6.8 建设期和进度安排第七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7.1 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7.2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7.3 申请国家资金第八章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8.1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8.2 财务评价8.3 不确定性分析8.4 社会效益分析第九章 项目进展9.1 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9.2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9.3 项目的实施进度第十章 结论附件1 财务预测表附件2 项目备案文件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4 用地证明附件5 企业荣誉证书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近年来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答: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四)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五)业主大会决定其他计入的资金。第十一条 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二条 在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为切实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答: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其支出按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答:(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第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

2019年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答:第六条存量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场地使用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答: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缴水平专项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其他企业和经济实体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应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七条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97修正)
答:(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第六条 收费...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答: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

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般用于什么样的收费和费用发生的范围是什么
答: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按照财务部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这类服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票据,应该开具税务发票。所以,计财处不予报销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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