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列举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其中第十一项为“(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典型的兜底性条款,“其他”的范围可以涵盖司法实务中的任何例外情形。这是我国法律中常见的立法技术,多用于列举性条文,因为现实中的情况不可能穷尽,所以用第十一项来弥补潜在的漏洞。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内容为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内容为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发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答案作出假设.设计探究的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步骤等.按照探究方案进行探究,得到结果,再分析所得的结果与假设是否相符,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探究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够完善,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得出结论后,还需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步骤:提出问题、做出假设、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常用的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资料分析法等.
观察是科学探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也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或利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的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时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下来;要有计划、要耐心;要积极思考,及时记录;要交流看法、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要紧紧围绕提出的问题和假设来进行.在研究一种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所进行的除了这种条件不同外,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实验,叫做对照实验.一般步骤:发现并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作出假设;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制订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有时因为调查的范围很大,就要选取一部分调查对象作为样本.调查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有时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资料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途径有多种.去图书管查阅书刊报纸,拜访有关人士,上网收索.其中资料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对获得的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寻找答案和探究线索.

  该项是裁定书适用的兜底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答: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内容为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四五条第一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答:第一百五十四条列举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其中第十一项为“(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是典型的兜底性条款,“其他”的范围可以涵盖司法实务中的任何例外情形。这是我国法律中常见的立法技术,多用于列举性条文,因为现实中的情况不可能穷尽,所以用第十一项来弥补潜在的漏洞。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4条的规定
答: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释义】本条是指从形式上看,第二审法院只能用裁定作出最终处理。从内容上看,这类裁定又可以分为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和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两种。认为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民事诉讼法154条原文
答:民事诉讼法154条的原文是:“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宣告判决的方式和程序。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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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判决书上名字写错,法院不给开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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