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哪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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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活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管理条例 潮安县
答: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职务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

农村合作社村支书可以当法人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

村支书可不可以做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个人吗
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处罚农民合作社有哪些法律?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办理农村合作社的章程
答: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农村合作社入股有经理一职吗?
答: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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