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0块赠品、礼物的成本都是70%,也就是14块:客户购买100元商品,满100省70,满

增值税是价外税,但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到商品零售商业购物付款,则一并支付了该货物的增值税款,是否正~

对,消费者是最终的增值税承受者、负担者。

电子钱包有两种概念:一是纯粹的软件,主要用于网上消费、帐户管理,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是连接在一起的。二是小额支付的智能储值卡,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额,交易时直接从储值帐户中扣除交易金额。 电子钱包是顾客在电子商务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Internet上的电子钱包软件。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时的Proton等.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是有帐户的。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输入进去。在发生收付款时,如果顾客要用电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人们常将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称为单击式或电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钱包内只能完全装电子货币,即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电子信用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都可以支持单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设有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管理模块,称为电子钱包管理器,顾客可以用它来改变保密口令或保密方式,用它来查看自己银行帐号上的收付往来的电子货币帐目、清单和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顾客通过查询记录器,可以了解自己都买了些什么物品,购买了多少,也可以把查询结果打印出来。 虽然,电子钱包的使用往往从一个集中的城市或行业开始,但如果不同行业和地区都发展自己的电子钱包,通用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统一标准带来的通用效果使得不同的电子钱包受理终端可以低成本共享,这是电子钱包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重要前提。 就我国而言,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标准,制定了我国的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的标准,这为我国的统一的电子钱包发展打下了基础。目前该标准没有制定非接触式的标准,也就是说该标准还不能进入电子钱包最大的应用领域——交通,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的电子钱包大致分两大类:由行业卡演变而成的行业电子钱包(或准电子钱包)和银行发行的通用电子钱包。由于历史和现有体制的原因,公交行业是行业卡最发达的领域,也是行业电子钱包的摇篮。 目前国内各个大中型城市都在实施公交卡项目,标准、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上海、广州的公交卡行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原因是人口基数比较大,其交易量和沉淀资金能够给项目带来比较丰厚的盈利。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目前发行的公交“一卡通”共计 700 多万张,广州“羊城通”发行量目前已达 200 多万张,两个城市的交通卡总量已经超过 1000 万张,此外,由于交通卡尤其是跨行业应用的交通卡涉及城市信息化管理的形象和市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通常有一定的推动热情。北京、武汉、南京、济南等大城市及中小城市也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公交卡,就连无锡、苏州这样的小型城市也在积极与上海实现“城际通”(即“一卡通”的跨城市通用)。可见公交一卡通的发展趋势良好。 另一种可与公交卡媲美的行业电子钱包是各地发行的餐饮卡和用于超市、百货商店购物的商业卡,这种类型的卡一般都是公款消费,或者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在市场营销上有着其他行业卡所无法企及的特殊优势。 在国外,通用的电子钱包是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而我国缺乏电子钱包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各种行业卡进入小额支付领域,成为通用电子钱包还无规可循,只能采取逐步渗透的方式。上海的公交一卡通曾用于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而且还能在部分超市用于购物。餐饮卡、商业卡基本上也是如此。 除行业卡之外,各家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规范发行的 IC 卡基本上都是符合 PBOC 标准的通用电子钱包。如北京的牡丹交通卡、中行的石化加油卡等等。 尽管银行电子钱包从九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迄今为止,纯粹的银行电子钱包(不包括联名卡)发行量只有 200 多万张。 从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考虑,电子钱包和借记卡一样,可以吸收存款,而且不用付息,不占用银行后台系统、通讯资源,是收益较大的卡种。但是,电子钱包的推广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中国和美国一样,通信成本大大低于欧洲,电子钱包离线交易在成本上的优势就显的微不足道。在银行借记卡和贷记卡可以进入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除了交易速度的优势以外,其他方面乏善可陈。其次,目前对交易速度要求比较高的小额支付领域主要有高速公路、停车场、地铁、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快餐店等,非接触式卡片比较实用,而银行电子钱包目前还没有非接触标准,因此在一些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受到限制。另外,在营销手段方面,行业卡之所以能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能够开具商业发票,集团购买形成储值卡销售的主要渠道,而银行电子钱包不具备这种集团购买的营销渠道。因此,对于纯支付功能的银行电子钱包,各家银行投资很谨慎。 当然,出于同业竞争的需要,也有一些行业也开始开放自己的业务平台,充分利用金融电子钱包的支付功能优点,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你的题目有点乱,我学习税收筹划这门课程的时候有学过这道题,下面给你参考,声明不是我本人做出来的题。

方案: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解析: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2.3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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