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答: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6�1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扩展资料:

污水排放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人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答:2、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4、第...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法律分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技术内容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控制项...

市政污水排放标准
答:这些规定和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排放限值:即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上限,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等;2. 监测控制:要求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3. 处理工艺:不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能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但都需要满足...

污水排放国家标准指标
答:3、198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招出:排放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准排放。4、1996年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2001年发布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

国家规定餐饮废水排放标准
答:国家规定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对于餐饮企业来说,需要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以保证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餐饮单位废水排放量及其污染物浓度...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2
答:具体如下: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9461-2017《电镀行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35-2009《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等。2.城市...

污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答: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其他污水排放标准,包括: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

个人乱排污水处罚条款
答:排污水的规定:1、违反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个人乱排污水处罚条款,不...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而这个标准适用范围为:1、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污染物限值。2、本标准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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