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个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则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所以,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税务机关临时管理对象。工程发生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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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应该向施工地(异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在施工地预缴,在公司所在地汇算清缴。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根本上解决了当前建筑异地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地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件“利好消息”。由于该文件是2010年1月26日下发的,对于2009年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在建筑施工地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应有权利要求当地税务主管当局退回。



建筑公司在外地承包的合同,企业所得税在哪交?
答:1、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持有《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应该在核算地缴纳,不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没有持有《外管证》,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可能要求你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外管证》是向企业核算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建筑企业到异地施工在本地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到异地(非注册地)施工,按照当前社会的情况看,是在当地交税,当地政府紧盯着这块肥肉不放。交税还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交,税率是不变的,如果当地规定与国家不符,可以拒交。没听说“本地”与“外地”不同,改变国家的规定是犯法的。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需要外地预缴税款吗
答: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是需要外地预缴税款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

本地建筑企业,项目在外地,税在本地交的,怎么办
答:建筑企业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等; 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如果你单位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施工地报验登记,企业的所得税就回你的原籍纳税;如果你单位未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在施工地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建筑公司出省承包工程能为员工社保能当地交吗?
答:建筑公司员工最好在原所在地办理社保卡缴费,没有必要在外省缴费。

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项目在外地,请问我应该在外地交哪些税啊,计税基...
答:3.城建税 营业税的7%,5%,3%(按所在区域不同税率不同)4.堤防费 营业税的2%,5.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3 6.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的2 7.印花税 金额的0.03 8.企业所得税 有的是回归属地交纳。有的要预交,这个要看当地规定。比如企业在武汉,去黄石施工,那就不用交的。希望...

你好,为什么工程在外地开税票在公司所在地开,在工程所在地交税?
答: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必须先交税再开发票,不然地税不会开票给你的;但申报纳税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只是在“实际已交项”中填上在外地“已交税额”,“应交”减“已交”等于“应补交”为零。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施工地国.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国.地税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企业所在地开具异地施工证明时预交2%企业所得税是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的一...

建设工程项目能否异地预缴直接把税全部在异地工程建设所在地全部交完...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

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可以直接从公司账户扣款吗?
答: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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