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后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可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事不二罚是否适用?~

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不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非法行医,如果情节严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刑的。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取决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该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未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

既构成行政违法又构成刑事违法的,一般处理方法如下: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但既有罚金又有罚款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非法行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该罪,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至于先前羁押的天数可以在执行刑罚时进行折抵。

追究,因为这是刑事案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是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实践中表现形态多样,涉及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等领域的争议不断。有这样一起案件:2015年7月,乡村医生张某(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只能在其村内从事医疗活动)以医师身份在某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生诊所”坐诊,11月,诊所借他人相关医师证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2月,聘请无护士资格证的雍某做护士。6月25日,患者凌某因感冒咳嗽在该诊所做头孢皮试后当场死亡。在此之前,某单位(派出机构,无执法权)公共卫生中心(下称卫生中心)先后三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督导,并均在检查当日下发督导记录,要求停止营业,诊所均置之不理。办理该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判定、因果关系认定、主观心理认定等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近日,在《人民检察》杂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共同组织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就非法行医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乡村医生身份的认定
比较刑法第33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医生执业资格”的表述并不一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马卫军认为,从立法目的本意考虑,“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不同的。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外,还需具备相应行政许可,即获得执业证书,缺一不可。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说,由于执业医师法的颁布施行与刑法修订并不一致,导致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的主体认定上表述不一致,从而引起非法行医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分歧。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进行明确。
对于乡村医生能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主体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王磊认为,医疗卫生法律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概念,只有医师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规定。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条及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乡村医生是指掌握一定医药卫生知识,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和一般医疗的专业人员,医师则是经考试取得职称,从业不受地域限制的专业医务人员。从刑法学角度看,乡村医生和执业医师具有同一性,即均可以成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依据《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取得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都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判定
立足于非法行医罪的刑法规定本身,准确界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具体到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存有一定分歧。该案发生后,经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法证明民生诊所使用的头孢消炎药(口服和皮试)与凌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这一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能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识并不统一。
对此,王磊谈到,界定非法行医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应该看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伤亡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有前者就有后者的条件关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对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考虑的不是事实本身,而应综合考量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因素。
对于因果关系对行为定性的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伟茂认为,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主要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但因果关系问题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据《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即使没有因果关系成立,亦可以根据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应当说,《解释》既回避了因果关系问题,又解决了定罪问题,便于司法实践操作。魏宏宇赞同这一观点。结合具体案情,他认为,如果没有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就不会发生凌某死亡的结果,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对凌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在认定张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时,应当考虑这一事实(情节)。
“其他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采用列举方法作出说明,使得该规定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而带来适用上的难题。王磊认为,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判断,涉及如何对刑法兜底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解释规则是“只含同类规则”,是指在法律对某些事物进行列举却未能穷尽时,若随后附有总括性规定,则对该规定的解释只能限于与所列举情况同类的情形。正确适用兜底条款的方法之一,就是将案件具体情形与法条已明确列举的其他情形进行同类对比,如果内涵和外延接近、情节基本相当,就可以纳入兜底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案中,因卫生中心没有执法权,对于其出具的三次督导记录的效力判定,马卫军认为,卫生中心检查督导的行为不能与《解释》第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相类比。因为,受到行政处罚与受到检查督导显然属于层次不同的问题,两者的严厉性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对于张某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条第1款第(五)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魏宏宇分析认为,该诊所工商营业执照是借用他人医师执业证办理的,聘用的护士无执业资格,受过三次检查督导仍未停业,且非法行医时间长、范围广,所有这些反映出张某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据此,李伟茂认为,张某的行为比该条第1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更为严重,对其可以适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
关于该案定性,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是乡村医生,不能在异地行医,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开办诊所,且非法行医时间持续一年多,并发生患者在其诊所就医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视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

非法行医后果
答:法律分析:非法行医可构成犯罪,一般是第一次发现由卫生部门行政处罚,第二次以刑事立案。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直接以非法行医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

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
答:法律主观:1、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然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了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不影响对行为人民事、刑事...

非法行医起诉刑事还是民事
答: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

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后还能刑事立案吗
答:法律分析: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该取消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不能再刑事立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
答: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还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法律分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行政处罚还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

行政处罚完毕后能否再追究刑事责任
答:法律分析: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后,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行政处罚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行政处罚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如果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将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

行政处罚以后是否还可以刑事处罚
答:法律分析: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受到刑事处罚后通常不承受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做法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违法做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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