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1998修正)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济南市政府92号令,《济南市油区管理规定》中的“油区工作办公室”修改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可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回收、净化、运输落地原油的,由市、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工作管理,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油区内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石化企业)和所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及生产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油区工作是指对油区内石化企业与所在地单位及个人相关事宜的协调、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油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油区主管部门)。
  油区所在地县(市、区)油区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油区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油区主管部门的指导。
  油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公安、矿产、水利、工商、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区管理工作。第四条 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石化企业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研究协调有关工作事宜。第五条 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机关登记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及生产。第六条 石化企业进行地质勘探、钻井、铺设管道时,应当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市油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油区主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石化企业的油(气、水)井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管道等生产设施;
  (二)盗窃、哄抢石化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第八条 未经石化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化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修建建筑物等活动。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扰乱石化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动: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拆卸、移动、损坏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设施,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擅自在输油(气、水)管理上和管道两侧规定空间范围内及电力线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及站库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石化企业应当对所属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埋入地下的管道,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将管道位置的详细资料书面通知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石化企业水、电、天然气的,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用户与石化企业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协议,并报市油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石化企业在施工作业中,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环境保护的,应当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有关产权人或环保部门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第十四条 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小冶炼厂、小化工厂、土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原油收购站(点)、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的站(点)。第十五条 对石化企业交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油区工作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后统一组织回收,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回收。
  净化后的落地原油由市油区主管部门统一调拨结算。第十六条 除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性物资外,运输油区内油品、油料和石油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具的调拨单或购货发票,到市油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七条 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建设中给所在地的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受损失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受损失者签定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经济补偿费的支付期限。油区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经济补偿按时足额兑现给受损失者。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维护油区秩序,保障国家石油勘探开发和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区,是指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建设的区域。第三条 凡济南市油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济南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济南油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区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搞好油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建设施工作业的,必须在开工前三十日内将施工作业计划报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探开发建设单位作业前提供作业区的地上、地下设施、农田作物等有关资料。第六条 勘探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土地时,必须经县(市)、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施工作业中因开挖、钻孔、震裂、压占等损坏耕地的,勘探开发单位应在作业完成后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耕种状态。第七条 勘探开发建设中的配套工程包括防洪排涝设施、道路等建设附属工程,由所在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管部门组织施工。第八条 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的十日内,应当向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详细报告。第九条 在勘探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与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和结算。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偿费用三十日内应兑现给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回扣、挪用补偿费。
  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和受损害的单位、个人因损害补偿发生纠纷时,可以由油区工作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影响勘探开发建设正常施工作业。第十条 油区范围内禁止设立下列厂、站(点):
  (一)小冶炼厂、小轧钢厂;
  (二)土炼油炉和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的小炼油厂、净化站;
  (三)原油收购站(点);
  (四)非法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的站(点)。第十一条 凡在油区范围内兴建石油化工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营业执照后,须到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净化后的落地原油的调拨、结算、销售、准运等工作。
  油田交给地方处理的落地原油和因事故泄漏的原油以及废机油、废柴油等的回收、净化、交换工作由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回收、销售。第十三条 油区内的地方单位使用油田管道天然气、供电电网、自来水管线的,经所在地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与油田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签定使用和转供协议,用户必须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交纳费用,并服从油田气、水、电部门的管理。第十四条 油田应当加强对物资器材设备的管理,对散落在工地、井场的物资器材要有专人看管。严禁非法收购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和专用器材。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者专用器材需要运出油区的,应当到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五条 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治安管理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维护油区治安秩序,协同公安机关对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盗窃物资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六条 县(市)、区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的资料,油区内发生的事故及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油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可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
答:(三)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化工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答: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五件地方...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答:《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

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县(市)、历城区、...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

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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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运输管理规定
答:法律分析:一般是为了规范柴油装卸、储存、使用等的管理制定该规定。柴油道路运输管理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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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郑宏表示,截至目前,济南继续严格落实对部分社区、村居的动态封控措施,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传播风险。封控区居民要严格做到“足不出户”;防范区居民非必要不离开本地,对因就医、特定公务等确需外出人员...

油库消防管理规定
答: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 安全 教育 ,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加油站油样管理制度
答:注油量达到润滑标准,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保持场地清洁。第五十一条 开展蓄电池电质检查服务。充电要达到规定电压。第五十二条 开展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测定服务。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备案。。第五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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