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县(市、区)公路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七条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发现公路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八条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四)审查批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运输等申请事项;(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为民服务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设施,为司乘人员提供服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发现公路路障的,按照职责及时排除。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对公路路产登记造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公路标志等附属设施。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二)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三)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四)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五)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六)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七)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二)倾倒废弃物;(三)爆破作业;(四)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遗洒。第十九条车辆在公路上需要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先设置规范的标志,保证交通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检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路面。第二十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时间、路段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五)更新砍伐树木的;(六)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车辆或者机具确需行驶的理由、保护措施等内容的申请书;(二)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砍伐树木的理由、位置、种类、数量等内容的申请书;(二)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的补种方案;(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作业方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本章规定的审批权限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予以审批的,办理审批手续;不予以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经依法审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扣留车辆、工具。第二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处理。 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和轴载质量以及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质量限值的规定。在有限定要求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公路渡口,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第三十一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批准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的申请书;(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四)车辆行驶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前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四)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超限运输通行证》;不予以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申请人应当根据通行与加固方案,对需要加固的运输路线、桥梁等进行加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四条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第三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费公路出口处设置计重收费装置,实行计重收费。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检测行为,进行科学检测;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未按照要求卸载的,不得继续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对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装置通行车道的,可以强制拖移。 第三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第三十九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第四十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本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30厘米,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第四十二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第四十四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第五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行为。(二)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三)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四)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五)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公路桥梁上、公路隧道内行驶或者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对其轴载质量、高度、宽度或者长度的限制。(六)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隧道)。(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第五十三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收取赔(补)偿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第五十四条村道和林区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6日发布、1998年2月10日修正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为江西省交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全省公路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编报所辖公路养护、改建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三)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路养护有关技术规章、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权限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公路战备工作。(五)负责公路渡口管理;对全省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实行业务指导。(六)负责所辖公路路政工作,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办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七)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公路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依法收取公路渡口过渡费、路产损失赔偿费;负责票据的保管、领用、缴销和结存工作。(八)负责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和推广运用;负责组织全省公路调查研究、统计信息与服务工作。(九)负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对;指导公路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十)承办省交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条例》施行前已修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对其中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妨碍公路扩建、改建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但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 编制村镇规划,办理土地征用、拨用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协议;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按规定取得同意或批准后,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永久性占用、利用国道、省道的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应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协议,按协议内容施工。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前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立项建设。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五米,跨度不得少于公路发展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需要在公路下埋设地下管道、管线时,其深度不得少于一米。因施工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赔偿。第十四条 凡需在国道、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前应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规定工期、技术标准、质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等方面的内容。工程竣工时,须有公路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因施工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五条 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超限运输单位应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检测、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它运输机具,应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但必须采取保护路面的技术措施。损坏路面的,通行后应予修复或赔偿。第十七条 机动车制造、修理企业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确需上路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牌和公路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路段牌,方可在规定的路段试车,并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损坏赔偿费。

江西建房道路间隔距离
答: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根据公路法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两侧建筑物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所以江西建房道路间隔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

新余客货运输车辆年审办理在什么地点
答: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超过公路、...

路政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

重庆距离湖北最近的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收费站?
答:据此理解,摩托车在天津市范围内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类似这样的地方性规定还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青海省...

公路路政执法指导目录
答:第七章至第十五节列举了各种具体的许可事项和文书管理。第九章,详细讲解了公路路政许可文书的种类、填写要求和归档管理。第三编涉及公路路政处罚,分为处罚概述、程序、文书管理等内容。第十章至第十一章,着重介绍了路政处罚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文书要求。第四编讨论了公路赔偿和补偿,包括法律性质、管理...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的文件要求
答: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为江西省交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全省公路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编报所辖公路养护...

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呢。
答: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

路政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答: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答:路政即公路路政管理,其属于事业单位,路政的工作职责是: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实施公路路政巡查;许可挖掘、占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路政执法的权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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