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怎么办去韩国长久的签证啊,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下。

我母亲在韩国,但也是办的签证,我也想去,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好不好去? 麻烦懂的人告诉我下.~

问题是 你母亲办的什么签证啊 你去韩国什么目的 旅游签证到是很好办

非常爱美为您解答:如果想要查询签证的进度可以到你递交的领事馆官网上查询的。

申请所需材料
· 签证申请表1份
· 护照及复印件
· 身份证及复印件
· 照片2张(近期2寸彩照)
· 签证发给认定书或签证发给认定书编号
发给对象
· 以下列目的入境,需在韩国长期停留(91天以上)时,首先应持所述材料,前往韩国法务部下属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发给认定书(Cetificate for Confirmation of Visa Issuance),之后持该认定书到管辖领事馆申请签证。
- 何为签证发给认定书?
  签证发给认定书是指, 为简化签证的发给步骤,缩短签发时间, 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所长或出国所所长, 在驻外使领馆签发之前,根据国内邀请人的申请,对签证发给对象进行审查后,发给的认定书。驻使领馆将根据认定书签发签证, 特定情况下也要求必须先获取签证发给认定书之后再进行签证申请。
· 长期签证事宜请向法务部出入境管理局(Tel:02)2110-3445~7)咨询。
注:第一次赴韩人员须本人前来递交材料。 D-1(文化艺术)  签发对象:
⊙ 从事非营利性学术或艺术活动的
  - 撰写论文,进行创作活动的
  - 应非营利学术活动,艺术团体的邀请,进行学术或纯艺术活动的
  - 专门研究大韩民国传统文化或艺术,或接受专家指导的
(如:跆拳道等传统武术,韩国舞蹈,书法,宫廷音乐,农乐等) D-2(留 学)   签发对象: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立的大专,大学,研究生院,或根据特别法规定成立的大专以上的学术研究机构,接受正规课程(学士,硕士,博士)教育或进行专项研究的 D-3 (产业研修)  签发对象:
⊙ 具备法务部部长所规定的研修条件,拟在下列国内产业机构研修的:
 (1)根据外汇交易法,直接在国外进行投资的产业单位的当地员工
 (2)根据技术开发促进法向国外出口技术的产业机构
 (3)根据对外贸易法向国外出口产业设备的产业机构
 (4)由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指定,公布的产业机构及其相关单位;以及由团体负责人或研修推荐团体推荐的产业机构
⊙ 中小企业联盟中央会会长推荐的中小型制造企业:D-3-2
⊙ 水产联盟中央会会长推荐的临近海渔船:D-3-3
⊙ 大韩建设协会会长推荐的海外建设机构:D-3-5
⊙ 韩国海运联盟会会长推荐的内航线:D-3-6D-4(一般研修)   签发对象:
⊙在大学附属语言学院进修韩国语的
⊙在具有留学资格的教育机构或学术研究机构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
⊙在国立·公立或公共研究机构、进修学院、团体进行技术、技能研修的
⊙从进修单位获取报酬或具有产业研修(D-3)资格者,以及以访问同居(F-1)、同伴(F-3)资格入境,在高中以下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除外 D-5(采 访)   签发对象:
⊙ 受外国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及其他媒体单位的派遣,在本国内居住进行采访、报道活动的
⊙ 根据与外国媒体机构的合同,在本国内居住进行采访、报道活动的
⊙ 受已经在国内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报纸,广播电视,杂志及其他媒体机构的派遣,在国内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的D-6(宗 教)   签发对象:
⊙ 外国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韩国分支机构的派遣工作人员
⊙ 受外国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在国内有关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
⊙ 在宗教团体属下的医疗,教育,救护团体,从事宣教或社会福利活动的(收取报酬的除外)
⊙ 受韩国国内宗教团体的推荐,在该宗教团体进行修行,修炼,研究活动的⊙ 受国内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邀请,单纯进行社会福利活动的 D-7(驻在员)    签发对象:
  外国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总部、分部及其他办事机构的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且被派遣至国内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工作的必需特殊专业人才 D-8(企业投资)   签发对象: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外国投资企业所必需的专业人才,从事如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工作的(包括作为投资者、经营者、技术人员的派遣人员,但不包括在韩国国内聘用人员)
  - 所谓技术人员是指,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的专业知识和独有的经验,且在国内难以替代的,必需的专业人才 D-9(贸易经营)   签发对象:
⊙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已在韩国贸易协会进行贸易登记的贸易业从业人员
⊙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已在韩国贸易协会或韩国外国企业协会进行贸易代理业登记的贸易代理业的从业人员
⊙ 受产业设备(机械)进口企业的邀请或被派遣至该企业,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运营·保修等所需技术的(从国内进口商处收取高额报酬的人除外)
⊙ 被派往韩国进行船舶及产业设备制作的监督工作的(定货单位或由定货单位指定的专业公司的派遣人员) E-1 (教 授)   签发对象:
  在大专以上教育机构或与此相当的机关,从事教育或研究指导的
⊙ 韩国科学技术院等学术机构的教授
⊙ 在大专以上教育机构,从事全职讲师以上职务的教授
⊙ 大学或大学附属研究所内特殊领域的研究教受
E-2(会话指导)   签发对象:
  在以相关外语作为母语的国家,获取大学以上文凭的,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或相当于该学历的
    1、会话指导讲师,原则上为以该外语作为母语的国家公民
    2、可以进行外语会话指导的机关或团体
⊙ 初中以上的教育机构或附属语言研究所
⊙ 根据学院成立与运营法规,第7条第2项,登记的外语辅导学院
 - 登记多次辅导教程,可运营
 - 相当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的外语专业学院的各类学院
⊙ 为进行职工教育,设有附属研究院的机关或团体 E-3(研 究)   签发对象:
⊙ 应大韩民国国内国家或私人机构的邀请,在各研究所进行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工作的(在根据特定研究机构培育发展法设立的,或根据有政府参与的研究机构的成立、运营及发展的法律法规成立的研究机构,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的) E-4(技术指导)    签证对象:
⊙ 应大韩民国国内国家或私人机构的邀请,前往韩国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特殊产业特种技术的 E-5(专职人员)  签证对象:
  根据大韩民国法律获取相应资格的外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及持有其他国家公认资格证书的,根据大韩民国法律可以进行相关活动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 E-6(艺 术)  签发对象:
⊙ 进行具有经济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化等艺术活动的
⊙ 以营利为目的出演演艺,演奏,戏剧,体育赛事,广告,时装模特等活动的 E-7(特定活动)  签发对象:
(1)与大韩民国国家或私人机构签有合同关系,拟从事法务部部长特别指定的活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外国学校的教师或国家·私人机构的外语辅导员
 ⊙ 具有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特种技术,技能,被国家·私人机构雇用,提供产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的 ⊙ 受聘于国家或私人机构的特种岗位,认为有助于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
 ⊙ 应体育竞赛团体的邀请,从事体育指导等工作,认为可以有助于体育事业振兴与发展的
 ⊙ 驻韩外国使领馆或外国机构的等雇佣的行政要员等
 ⊙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外国人私人企业等聘用的必需的专业人才(未经现工作单位负责人调动同意的除外)
  ★ 属上述情况,停留期在90天以内的,适用于短期就业资格(C-4)
 ⊙受聘于国内运输公司,在定期游船、金刚山游船等从事乘务员工作的 (2)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 拟在风险中小企业等信息技术(IT)领域工作,或在电子交易等企业信息化(E-Business)领域工作,且持有相关部门部长的聘用推荐书
  1、 电子交易等企业信息化(E-Business)领域:产业资源部
  2、信息技术(IT)领域: 信息部门E-8(研修就业)  签发对象:
  产业研修停留资格的持有人,在必要的研修期间未脱离指定研修地点,且具备技术资格鉴定等研修就业条件,希望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的 F-1(访问同居)  签证对象:
  因家属团圆、被抚养、处理家事或其他类似目的外国入境者,具体情况如下:
⊙ 大韩民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但尚未获得居住资格的(F-2)
⊙ 大韩民国籍外国人(双重国籍者,申请放弃国籍者等)
⊙ 驻韩外国使领馆的家政服务人员(大韩民国的外国籍同胞,如其与外交官员为同一国籍,则无需办理签证发给认定书)
⊙ 外交(A-1), 公务(A-2), 协议(A-3)签证持有者或已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国人的非同一代的同住人员(大韩民国的外国籍同胞,如其与外交官员为同一国籍,则无需办理签证发给认定书)
⊙ 作为持居住(F-2)签证资格的配偶或子女,尚未获取居住资格的
⊙ 为在韩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者(包括外商企业员工)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大韩民国的外国籍同胞
⊙ 产业研修(D-3)签证以外的其他文化艺术(D-1), 特定活动(E-7)签证持有人的成年子女,且希望与其父或母同居的F-3(同 伴)  签发对象:
 ⊙ 文化艺术(D-1), 留学(D-2),一般研修(采访), 宗教(D-6), 驻在员(D-7), 投资企业(D-8), 经营贸易(D-9), 教授(E-1), 会话指导(E-2), 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职人员(E-5), 艺术(E-6), 特定活动(E-7)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及不满20岁的无配偶保护的子女 F-4(在外同胞)   签发对象:
  符合外同胞的出入境及法律地位法规第二条第2项(外国籍同胞)规定,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本人或其直属亲属,且现已取得外国国籍者中属于下列情况的:
⊙ 大韩民国政府成立(1948.8.15)以后移居国外,且已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及其直系亲属
⊙ 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以前移居国外,在获取外国国籍之前,已明确拥有韩国国籍的及其直系亲属 G-1 (其 他)  签发对象:
  从事外交(A-1), 同伴(F-4)及旅游就业(H-1)以外的其他活动,且希望在韩停留91天以上的如下人员:
⊙ 接受治疗的患者
⊙ 诉讼履行者 H-1(观光就业)  签发对象:
  作为与大韩民国签有观光就业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公民,在以观光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同时,为了支付旅游费用而从事短期就业的
  *已签定观光就业协定的国家有
1、澳大利亚:停留期1年,有效期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2、加拿大: 停留期6个月,有效期3个月的单次有效签证
3、日本: 停留期1年,有效期1年的单次有效签证 4、新西兰: 停留期1年,有效期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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