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归纳,区别和分析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1. http://history.hsfz.net.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916 上面有你要得古代赋税制度的总结

2.“编户齐民”
①被西汉政府正式编入户藉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
②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农民的主要负担):
①田租:十五税一;
②人头税:A.算赋:120钱;B.口赋:20钱;
③徭役:每年一个月,不去则交更赋代役;
④兵役:一生服役2年。
评价: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封建制度的本质就是剥削压迫农民的制度。

唐代租庸调制
引言:【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关系】
隋文帝亦承袭北朝的均田制.隋末大动乱后,唐初亦面对社会经济萧条,地广人稀的问题,唐高祖亦颁布均田令,并在这个基础上(均田制)推行「租庸调」赋税制度.可说是田制和税制的配合.
均田基本内容:
80亩是口分田,20亩是永业田.永业田可传给后代,口分田要归还政府.
甲:租庸调的内容
可谓租,庸,调
租——即田租.
庸——即力役.
调——即土产.
此制可说是以人为本的税制,是人头税的一种.但也包括力役.是一条龙式的赋役制度.
唐初除了租庸调之外,还有两项附加税,「地税」和「户税」.
地税:每亩交税二升,本意是为了预备作义仓储粮之用,其后变为正式税收.户税:是按每户人家的财产分为九等,按等级不同收税.下下户收五百文,下中户一千文,依次递增五百文,至上上户收四千文.
【乙)租庸调的优点】
1.为民制产:
民有田但不能全有,政府有收入也不能聚财.开创大唐盛世.
2.税收项目分明:
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公平和清楚.是先进的赋役制度.
3.轻徭薄赋:
田租初唐仅四十税一,比汉三十税一还轻;力役每年20日,比汉每年一个月少.可说是我国史上最轻的税率.
国家富裕而税率低,唐政府明白藏富於民才是富强的道理.
4.促进经济恢复:(均田和租庸调的配合)
均田制成功之处
1.增加大量耕地,2.防止土地兼并+再配合完善的租庸调制收取赋役.=使民间经济和政府财制得以复苏.

两税法
【租庸调后期破坏的原因(即「两税法的推行的背景」)】
1.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已大量开发,有不够分的情况.
反映了租庸调受时间的限制,不能永恒.
2.土地兼并严重
皇族也兼并百姓土地,永业田和口分田也包括在内.
人民无法交税,成为逃户.
结果:贫富悬殊,政府收入大减.全国财富控制在小部份人手中.
3.社会动乱,户籍散失
战乱+逃户+土地兼并+官员徇私篡改,使户藉遗失和变得不准确.
没有户藉,租庸调形同虚设!
4.安史之乱爆发是租庸调彻底败坏的关键..
藩镇有独立财权,不理中央.
唐室增加赋税(租庸调以外),以助平乱.
战乱使均田制完全败坏,没有均田,又何来租庸调
5.运输不便
在太平日子,以实物交税,已有不便!唐中业后兵祸连年,根本不能运送税品.租庸调制名存实亡.
在以上种种原因下,一种简易,轻便的税制应运而生.就是两税法.
唐德宗在公元780年,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取代租庸调.
两税法内容:
1.收税额原则:
量出为入.徵税的数目,是由中央及地方官员预先计算每年所需的开支,然后向人民摊派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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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税对象:
有田产,有财产的人.按田亩的数量徵收「地税」;
按每户人家财产数量徵收「户税」;
向商人的买卖盈利徵收商税.
不是以人头为计,是以财产定税!
内容:
地税是按亩数徵收米麦;户税按「钱」为单位计算,徵收时可缴交钱或等价的「实物」.
收税时间: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故称两税制.
杨炎只为方便政府收税,并无为农民设想.但此法实行后,对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
两税法优点
1.政府收税简便
只向有土地,有财产,有收入的人徵税,施行比较容易.
在租庸调制度下,官员,地主及地主庇荫的《客户》都不纳赋税.但两税法下,这些人都纳入税网.
只要有财产,就一定要立税.
2. 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两税法规定赋税以货币为主,无形中增加了货币的使用.
而两税制税额之制订,乃量出为入,合乎现在财政学上「量出制入」的原则,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人民有较大的迁自由.
无论百姓迁往何处,也可收税.使人民的流动自由大增,加强地方交流和促进经济发展.
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两税法的缺点
1.意味著政府不再向人民授田,不再为民制产.民间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鼓励兼并,加速贫富悬殊.
2.令各地税率不再一致了.例如甲乙两乡本来各有十户,各摊派了定额的税,但甲乡五户逃到乙乡,甲乡五户便要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而乙乡由十五户来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
3.两税规定以钱为主要交税单位,令物价浮动不定,商人又可以控制物价,令农民要付出多倍的农作物,才足以缴交赋税.
4. 官员没有更新资料,当某户贫富变更后,户的等级已变,但税额却不变,这税制便变得不公平了.
)后来政府财用不足时,又在两税制之外向人民要钱,要人,加倍徵收,有法等於无法,人民苦不堪言.
【庚) 租庸调与两税法比较】
)标准:租庸调以人丁为标准,不问其实际拥有的田亩;两税法以财产,田亩的多寡.
)税额:租庸调规定的税额固定不变;两税法的税额依政府的需要而定,经常变动.
)项目:租庸调项目分明,但有点烦琐;两税法合并为户税,地税,手续简使.
)期限:租庸调每年纳税一次;两税法每年纳税两次.
)计算:租庸调徵收实物;两税法依钱而折算.

方田均税是亩田制的一项内容

其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之实施。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

一条鞭法”是明朝张居正在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归并为一,并规定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明史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微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一条鞭法”的要点,一是将计税基础由按丁、按亩的两税法,统一为按亩折算缴纳,二是将田赋、摇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改实物、劳役的征收方式为合并征收银两,从而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如“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皇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皇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税负不公状况。

古代赋税制度
答:⑥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5、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

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答:b、 地主 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 农民 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⑤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 人丁 为主逐渐过渡到以 土地财产 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是什么?
答: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是:1、春秋战国时期 由于铁器大量作用于农业生产,导致大量私田产生。各诸侯国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开始实行变法。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尤其是鲁国的“初税亩”,开始实行按亩纳税,促使耕地由国有变为私有。2、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全国...

古代赋税制度
答: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

历代中国赋税名称及内容
答: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

★◇□▲■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的演变。请用自己的话简练区分
答: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答: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 2020-02-26 16:51:30 文/董月 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

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八个时期是什么?
答: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政策及其特点
答: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

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答: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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