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五证合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http://www.jlgs.gov.cn/static/zcztdjzn/20151008/51639.html
参考资料: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红盾网

网址:http://www.jlgs.gov.cn/static/zcztdjzn/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改变业务范围,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十条 不得以同一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资产,重复出资用于设立或者加入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情况应当供查阅。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成员大会制度,保障成员大会权力的行使。
  依法应当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未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未按照成员大会议事规则审议、决定的,合作社成员有权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召开临时成员大会重新审议、决定。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的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期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向本社成员公开,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监督。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体系,分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示范社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在申报期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社的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有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赔偿损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黑土地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吉林省办理农民合作社需要什么证件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

关于农村专合组织
答: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农村合作社出资金额有要求吗
答:法律分析: 这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中没有要求,关于出资,条例中涉及的重点和关键是以下几点:第一,设立人要求80%为农民,即农业户口,剩余20%可以为非农,或集体、企业形式出现。但是总数的80%必须为农民。第二...

合作社社员是股东吗
答: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农业专业合作社政策有什么?
答: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答: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

成立农村种植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答: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人员: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