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常见考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考试的重点~

  逐条解析《劳动合同法》重要考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考点: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受到本法的调整。可以说,本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对于该条,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很有可能设置选项,让考生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此时,应当注意对"劳动关系"的理解。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通俗点说,就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据此,如果是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比,多了公平、诚实信用两项。)
  第四条(考点:本条着重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应注意工会或职工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考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工之日起)
  第八条考点: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第十条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考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考点:劳动合同分三类)
  第十三条 (考点:本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出题几率很大,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形,其余情形系新增内容,一定要掌握。)
  第十七条(考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劳动法规定相比,第(一)(二)(五)(七)和职业危害防护都是新增内容;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三项条款。尤其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都是必备条款。)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考点: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考点:试用期的期限。考察的可能性较大。劳动法只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将之细化,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订立过长的试用期,以试用期未满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必须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试用期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考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
  第二十二条(考点:培训,主要掌握违约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点:保密义务。本条要掌握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和期限,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考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本条规定非常重要,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考点:申请支付令。本条的规定可谓是从司法途径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值得关注!)
  第三十一条 (考点:加班,应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考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效,继受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章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每一条都很重要!)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劳动者解除合同。注意,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而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
  第三十八条(考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前6种情形下,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多出了第(四)、(五),本条的情形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条 (考点:本条的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如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考点:2007年考过裁员的问题,但此时本法尚未实施。本条考点相当丰富,角度很多。主要有:一,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劳动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形,其余情形是本法的新增内容。二,裁员的程序。注意工会的参与。三,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本条规定降低了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同时也放宽了单位裁员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考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如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劳动者本人有过错。)
  第四十三条(考点:工会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考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考点: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延续。)
  第四十六条(考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条非常重要。)
  第四十七条(考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 (考点:赔偿金。这里应注意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在正常的情形下,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是不正常的情形下,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所以,赔偿金的数额比经济补偿的数额要多,按照第87条的规定,赔偿金为本条规定标准的2倍。)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考点:集体合同的订立,包括:可订立集体合同的事项,集体合同的通过。)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考点: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考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考点:集体合同的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考点:集体合同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考点:注意此条规定的工会的权利,使工会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考点: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八条(考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考点: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考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考点:劳务派遣的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考点:禁止劳务派遣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考点:非全日制工订立协议的特别规定,注意与全日制工相区别,非全日制工更加灵活。)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考点:不得约定试用期。注意归纳: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③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一条 考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解除,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考点:工资标准、支付周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 第七十七条 (考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①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②申请仲裁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考点:工会的职权。本法涉及到的工会职权包括:监督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权、支持帮助权。)
  第八十一条(考点: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考点:对用人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惩罚)
  第八十五条 (考点: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考点:劳动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谁过错,谁承担。)
  第八十七条 (考点:支付赔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的2倍)  
  第八十八条 (考点: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考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考点: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考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注意,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单位或出资人。)
  第九十四条 考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09年整体没有大变,重点仍然是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在刑法和法理方面有重要变化,需要注意。
刑法方面就是“革命性”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变化,这个是必然要考的。而且对分则中一些问题的解决也有影响。还有就是修正案七。
法理方面就是加了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传说中的“三个至上”。虽然我对这三个至上很不感冒,但是在现在的背景下,必须接受它,最起码是在卷面上。

新法及修改如下: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刑法修正案七》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专利法》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保险法》
《食品安全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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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常见考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采集者退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考的问题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考的问题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考的问题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考的问题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考的问题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来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来源:
考的问题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采集者退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的美女编辑们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采集者退散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考的问题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应得工资?若员工有请假,是否只计算其实勤工资?

法考哪些科目可直接背诵
答:再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是法考中比较容易直接背诵的科目。该科目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文和相关法律术语。考生可以通过反复背诵和记忆这些条文和术语,提高自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答: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劳动法第10条是什么?
答:每一位劳动者都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也都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不是想签就能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案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合同...
答: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受民法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是...

一些关于劳动法的分析题。自己没有头绪;所以来百度求助来了……_百度...
答:(1)公司可以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劳动法相关问题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答:二、 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有违反法律的情况。本案中,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40、第42条中的“规定的医疗期内”指的...
答: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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