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没有贷款的权利?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会影响股东的银行信誉吗?~

股东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会有影响

根据你的叙述这是骗贷是刑事犯罪可以到检察院举报这种刑事犯罪行为让 检察院依法处罚骗贷的刑事犯罪行为

你这个问题,提的不清楚,
如该公司有银行贷款,报表中肯定会有体现并辅助说明详细内容,征信系统也会体现出来,那么这笔贷款显示的内容为该公司,法人、股东、为责任人。
实际控制人,如有委托某股东代持股的,需要有代持股协议在该公司成立之前,或者最后变更后的章程之前。代持股协议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应。

实际控制的人的持股的公司有贷款记录并想与该公司关联起来的话,就需要提供上述的资料,说明
具体的关联情况。口头解释需要实际、有效的资料作为依据支撑。
最后回到你标题的问题,以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来替代法人和股东,一般来说银行是不认可的。
但是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该公司贷款的担保人、共同债务人、并作为该公司的还款来源之一,从这个方面切入,银行应该是认同的。希望能帮到楼主

有贷款的权利 不过你要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贷款的话 需要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法人的同意后 就可以贷款了 具体操作要看你公司的营业情况及负债情况 还有要做什么贷款有关系的

有,但是放贷核保的时候需要企业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签字的

看你股份看你股份看你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会影响股东的银行信誉吗?_百度...
答:股东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会有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贷款,法人代表有影响吗
答:二、我既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是在银行贷款的时候老总让我签字了,现在公司还不上贷款,我会 那说明那份合同本款法人代表没签字就放款?你没事,公司要承担债务法人代表也签字了啊!三、公司法人贷款,但股东信用记录不良,银行贷款有影响吗?企业股东的征信不好一般是不会影响到企业的...

如何查公司是否贷款过如何查公司是否贷款
答:如何查询企业是否有贷款 方法有以下三种:1、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上面的资产和负债都记得很清楚。2、该企业法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点,找到征信系统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结果出来后会以纸面的形式呈现出企业的贷款情况。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输入企业名...

公司实际控制人贷款
答:须出具专门的同意借款并授权你作为代表签署相关文件的决议,这样你的风险应该是降到最小了!说实话你不用担心,银行考核风险的内容比你多多了,关于决议,他们也会有要求,银行都敢放,你还怕啥呀!!如果你觉得公司有逃废债的可能,你可以将风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向董事会报告,这样可以进一步免责!

公司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情况下向银行贷款,后来还不上贷款,请问小股东...
答:公司大股东在小股东不知情情况下向银行贷款,小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小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不一定要通知所有股东,只要占股份绝大多数的股东知道并且同意即可。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如果贷款行为违法的话,小股东可以就其损失向大...

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企业角度讲,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外贷款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应履行监督职责,降低因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的名义到处欠钱属于诈骗吗
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的名义到处欠钱属于诈骗。公司需承担责任,承担之后可以找公司法人赔偿。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公司,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公司名义贷款,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公司贷款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1、如果没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如无法归还贷款,对造成公司损失负责直接责任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期间可以更换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破产负责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可...

公司法人贷款与股东有关系吗?
答:(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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