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huan)、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禁止污染生息环境,禁止采集、破坏卵、巢、穴、洞。第十一条 发现病伤、受困、搁浅、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将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并保证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业局和林、农、牧、渔场以及有保护任务的工矿、水库、军事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

  (四)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利用活动;

  (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猎枪、弹具的经销、使用及管理活动;

  (六)依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禁止污染生息环境,禁止采集、破坏卵、巢、穴、洞。第十一条 发现病伤、受困、搁浅、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将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并保证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业局和林、农、牧、渔场以及有保护任务的工矿、水库、军事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

  (四)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利用活动;

  (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猎枪、弹具的经销、使用及管理活动;

  (六)依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huan)、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禁止污染生息环境,禁止采集、破坏卵、巢、穴、洞。第十一条 发现病伤、受困、搁浅、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将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并保证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圆内,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业局和林、农、牧、渔场以及有保护任务的工矿、水库、军事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
  (四)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利用活动;
  (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猎枪、弹具的经销、使用及管理活动;
  (六)依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什么是“三有动物”?列举华南地区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大学...
答:你的标题有不对,列举华南地区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三有动物”,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两回事,“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有:兽纲:6目14科88种 鸟纲:18目61科707种 两栖纲:3目10科291种 爬行纲:2目...

陕西省谓南市那个县野猪最多
答:临渭区。根据查询渭南相关信息得知,陕西省谓南市临渭区野猪最多。陕西,简称“陕”或“秦”,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安,位于中国内陆腹地。

陕西省情简介
答:【上古文明】陕西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早在80万年前,蓝田猿人就生活在这里。1953年在西安城东发现的半坡村遗址,展示出6000年前母系氏族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座落在陕北黄陵县的中华民族始祖轩辕黄帝陵,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先后有西周、秦、西汉、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位于哪个省哪个市
答:属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武功地处关中平原西部,东迄兴平,西邻杨凌、扶风,北接乾县,南隔渭河与周至县相望,两县之间在渭河上有公路大桥连接,使得西宝高速公路可以直通周至、陕南等地。全县共有 8镇4 乡, 262 个自治村, 6 个社区居委会, 41.14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37.4 万人。全县总面积 397.8 平方公里,其中耕地...

关于保护狼的法律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

陕西乡村旅游路线攻略
答:周末不知道去哪里玩的朋友们可以到乡村游玩,既有秀丽的自然风景,还有人间烟火气,那么在陕西有哪些好玩的乡村景点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了不少乡村旅游路线。 秦岭康养清凉之旅 最佳旅游时间:5月—9月 行程路线:商州区江山村—洛南县音乐小镇—丹凤县棣花古镇景区—丹江漂流景区—商南县金丝峡景区—山阳县漫川关省...

为什么多数人都觉得山西和陕西没有什么区别 山西和陕西是中国最...
答:为何许多人混淆山西与陕西?它们是真正的文化孪生吗?乍一看,山西与陕西的相似度似乎令人印象深刻,然而深入剖析,你会发现这两个省份的文化差异远超表面的直观认知。陕西,这个中华大地上的多元文化熔炉,其实包含了三个截然不同的文化区域。首当其冲的是关中,这个省的经济心脏,以西安为中心,承载着...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_百...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

陕西省西安市闫良区关山镇新义村野赵组什么时候修路
答:暂无计划时间。陕西省西安市闫良区关山镇新义村野赵组修路是暂无计划时间的。陕西,简称“陕”或“秦”,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安,位于中国内陆腹地,黄河中游,东邻山西、河南,西连宁夏、甘肃,南抵四川。

陕西有哪几个市
答:因汉水而得名,是汉帝国的龙兴之地,汉文化的发祥地,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早在前400年以前,汉中就已设郡,已有2400多年历史,有“汉家发祥地,中华聚宝盆”之美誉。9、安康市 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北依秦岭,南靠巴山,汉水横贯东西。汉水(安康)文化从发蒙阶段就和华夏文明同步发展。10、商洛市 因...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