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怎么算的?~

1)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保险期间,通常描述为:保险期间,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或承包商进入工地之日,以后发生为准;终止时间为*年*月*日或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对工程实际接收或占有,以先发生为准。
其中,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这种描述方式是必须存在的,保险人据此来进行费率厘定。
2)保险期间=施工合同中的建筑期间+自动延展期(3-6个月)+自动续费期(保险双方自行约定)+保证期(遵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通常不超过2年)

1.保证期是指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了这建筑或者安装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2.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工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需要投保时,必须增收相应保险费。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跟工期进度密切相关,保险期限一般都根据工程合同期限一致,但遇到特殊情况延期,需向保险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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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目前国内房屋住宅保险保障领域的新型险种产品。虽然其险种诞生时间较早,且2012年即在上海进行了首次政策试点,但目前,无论从险种外部市场的实践应用推广来看,还是从险种自身的功能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国内依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险种制度发展仍需进一步的完善。





1、险种外部市场的实践应用推广


长期以来,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建筑行业与市场快速发展的重点问题。尤其在房屋住宅建设领域,这种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十几亿国民切身的住宅所有与使用权益,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行业社会问题。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参考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国内现行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外,全新发展的房屋住宅质量保险保障制度。IDI保险在险种功能上主要具有两大方面优势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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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IDI保险具有责任覆盖范围较广、保障期间较长的保险保障作用。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如房屋住宅常见的开裂、破损、墙皮脱落、渗漏等问题,都包含在保险保障范围内;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期间更是可长达10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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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IDI保险引入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能够通过保险公司自有质量风控或专业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力量,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时期的质量风险,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风控能力。


此前,国内房屋住宅存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由于保证期时间较长,各建设活动主体责任追究困难,问题损失往往由业主自身承担或由政府部门兜底,对消费者权益与政府政务管理都造成极大困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备的这两大优势特点,决定其能够有效解决上述两大问题痛点,即一方面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源头上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风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避免相应质量风险。


因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也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政策性工程保险产品,其市场应用推广,受到国家政策力量的大力推动。但目前IDI险种的市场发展问题之一,也正在于这一点:全国政策试点范围有限,市场应用推广未进一步打开局面。



国内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主要以“地方试点先行”+“中央政策指导”推进的方式为主,先经由各地方险种试点积累成熟、可复制的经验模式,而后建立中央政策依据,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应用推广。


目前IDI保险的政策推进,从2012年上海首次试点之后,上海、深圳两地已积累了较为成熟、可复制的险种实践经验与应用推广模式,但从全国范围来看,IDI险种政策试点尚未全面打开,仍局限于个别省市地区。同时,在出台相关试点政策的省市,其下属行政区域内的政策试点落实也存在进度迟缓问题,一些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没有得到具体实施。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国家重点关注的工程质量险种,其险种功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帮助,只有在全面的市场应用范围下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相关部门除了在省市级政策试点推进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推进力度,还应将对这一险种制度的重视,具体到建立细致、切实的工作推进与管理机制,包括考核、奖惩、监管等等。


从项目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投保工程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市场化分散转移风险的方式,但IDI保险区别于传统工程保险,其独特的险种作用优势,令其成为一种新的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因此,其市场应用推广也应区别于一般传统工程保险,需要作为一种质量保障制度得到行政方面的重点关注推进。





2、险种自身的功能机制与服务保障


如上文所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优势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具有:1.保险责任覆盖范围较为广、保险期间较长的有效保险理赔功能;2.IDI保险引入全新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能够有效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风控水平。而能否发挥这两大优势特点的关键,即在于险种自身的功能机制与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从保险理赔方面来看


参考国外成熟IDI保险市场经验,同时结合国内IDI保险市场试点经验,如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局部结构的倒塌、坍塌、不均匀沉降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频次一般不高,反而如屋面、外墙面开裂、破损、脱落、渗漏等小额赔偿质量问题发生频次较高。

 

这类小额赔偿问题带来的损失并不高,但需要保险公司频繁出险,反复进行同类质量问题的重复性定损核损与维修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服务带来极大考验。尤其在各试点政策文件中,对于理赔现场勘查、理赔核定与履行赔付或维修时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旦未来IDI保险的市场应用进一步扩展,保险公司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小额理赔处理办法,将对整体保险理赔服务造成严重的影响。


目前来看,解决这种小额理赔问题的办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保险公司自建专业维修队伍,提供专业快速的理赔服务(北京模式);其二是保险公司与有经验的物业建立合作,由物业公司代为处理常见的小额赔偿质量事故的报险与维修工作(上海模式)。


从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来看


目前国内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一方面在组织机构的培育上仍需时间积累,另一方面市场对于TIS机构的规范指导与行业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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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对应的专业技术组织机构,目前市场上的TIS机构角色主体呈现多样化特点,包括审图机构、工程检测机构、保险科技机构、建设科技机构等,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欠缺、专业单一的问题,无法适应覆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项目全过程的质量风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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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尽管国家已发布《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帮助TIS机构开展质量风控服务,但对于具体工作人员的能力、资质门槛尚不明确,令TIS工作存在包括人员责任、工程质量等多方面的风险。而且,目前职业责任保险尚未有效应用于TIS机构人员,相应风险缺乏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国家与行业应加大对TIS组织结构的市场培育,积累相应专业的技术、人才与管理力量,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与机制,逐渐规范TIS机构服务的市场化操作;另一方面针对相应的风险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保险公司自身也应与TIS机构沟通建立相应的服务与责任管理制度,同时,加快TIS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制度,从而有效防范与应对TIS服务存在的各类质量责任风险。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国家重点关注的政策性工程保险产品,信息平台建设也应成为其险种市场发展的一项重点。这里的“信息平台”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基础性的投保与理赔服务信息平台

平台功能包括:投保出单、报险理赔、投诉建议、TIS服务查询、理赔维修进展与结果查询等。既为IDI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积累有效的定价与理赔数据,也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监管依据。


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平台

平台功能包括:1.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责任等基础信息;2.项目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全流程信息数据,包括每次风险检查、建议的数据资料存档。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无论在维护业主消费者权益,还是提高项目工程质量风控能力方面,都日益发挥出显著的保险保障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其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加快推进其市场应用发展,将成为其未来市场发展的关键。



如何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届满
答:法律分析: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正常是一年期限,实际以完工之日止。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即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建筑业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限是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 )。
答:【答案】:B 建筑业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限是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
答:【答案】:D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有期限吗
答:法律分析: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的阶段。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是按照月来购买的,也就是说此时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1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确定的
答: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必备保障措施之一。其保险责任为涵盖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全面保护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2.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确定的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期间,通常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而具体的保险的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 )。
答:【答案】:B 《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计算方式一般如下:从建设工程开工当天算起,到验收竣工且验收合格截止时间。实行施工总承包,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团体险,简称为建工意外险,又称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该险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支付的...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答案】:B 建筑工程在建筑期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 (1)工程破土动工之日;(2)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故选项A错误。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故选项...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答:法律分析: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的阶段。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是按照月来购买的,也就是说此时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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