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还有效吗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仍然有效;同时2013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下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1、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2、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2、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4、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

5、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答: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

森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

林业执法并到哪个单位
答:林业执法机构是林业主管部门内集中承担或受委托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单位;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

江西森林公安不再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了吗
答:江西森林公安还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法律规定,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公安办理林...

森林公安局归哪里管
答: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

各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
答:不能。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授权其执法权限的各级林业局,所以当森林公安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的名义只能是各级林业局。在我国行政执法分为本体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森林公安属于授权执法,各乡镇林业站属于委托执法...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还是林业局
答: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

林业公安局归哪里管
答:法律分析: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

我承包村上的林地种植了玉米林业公安要拘留我对吗还要罚款
答: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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