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部门如何对企业进行监管

应如何创新环境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

转变执法监管职能、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关键在于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以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动力,以构建企业环境自觉守法体系为手段,以建设全面综合型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为保障,全面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紧跟时代步伐,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执法监管要效能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类环境事件屡屡成为新闻焦点和热点,对于环保部门来说,犹如天天在“风口浪尖”冲浪。但从舆论及其引起的反应看,公众大多还是以感性的围观者身份参与环境保护,真正能够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的并不多。民意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环保部门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利用好民意这股“水”,让民意沿着正确的渠道流淌,发声、发力、发威,才能使环境保护这艘“舟”长风破浪,挂帆远行。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和环境普法,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的解决更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有一个过程。环保部门尽管在工作目标上与公众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宣传和沟通工作做得不够,就容易走到群众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怨气。近几年来,浙江省环境信访量持续在高位徘徊,并且出现了大量的重复访、越级访、过激访甚至引发涉稳事件,因素很多,其中也与群众不了解、不理解环保工作有关。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地当环境保护的践行者,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方式创新,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管。当前,虽然环境监察队伍一直在不断壮大,但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污企业,依然是杯水车薪,尤其是浙江省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后,人员不足问题成为最大发展瓶颈。因此,要积极发挥民间力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管。目前,浙江省各地在环境协管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保联络员、环保义务巡防队“四支队伍”建设上摸索出了一些做法,总结出了一些经验。下一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将继续努力搭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管的平台,丰富参与的渠道和形式,积极推进执法公开,如媒体开放日、执法公开日等活动,邀请新闻媒体和志愿者参与现场执法,亲身体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苦与乐。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引导媒体客观报道环境问题。今年以来,浙江省连续发生“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等几起环境舆情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大。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舆情应对工作,成为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面对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和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的深刻变化,唯有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提高沟通、应对和甄别能力,才能有效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环境问题。同时,要密切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合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虚假报道,切实维护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深化治本之策,向构建企业环境自觉守法体系要效能

  近几年来,尽管浙江省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出重拳、下猛药,但环境违法行为依然高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在强调刚性执法的同时,没有将柔性管理的理念引入环境监管,导致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守法意识薄弱、守法能力欠缺、守法动力不足等问题。所谓“柔”,就是理性阳光执法、人性化执法,运用引导、提醒、警示、劝告、教育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服从管理。如果说“刚”性管理是一种水平,那么柔性执法就是一种境界。

  一是要树立执法服务意识,转变重处罚、轻纠正的观念,激励企业自觉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强化寓服务于执法的意识,转变观念,改变以往重查处、轻纠正、弱指导的执法模式,多做企业思想工作,加强双方之间双向互动沟通,尽最大努力解决企业自身环境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让企业感受到环保部门执法为民的真诚服务。要大力开展企业环保自律行动,倡导企业签署和公布环境保护自律承诺书,鼓励企业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对优秀自律企业颁发证书,在项目审批、环保荣誉评选、环保信用评色、上市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威慑力,切实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要大力加强宣传,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让企业深刻体会到环境执法的严肃性,看到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和付出的重大代价。要切实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于环境违法企业不能罚款了之,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停产治理、刑事拘留、责令公开道歉等措施,强化执法威慑力。要使企业明白环境违法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罚款)、生产上的停滞(停产),还有名誉上的污点和企业长期发展所需融资方面的限制等,要让企业切实认识到环境守法利己利人利国家,环境违法则祸国殃民害自身。

  三是要加强帮扶指导,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守法能力。要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问题,作为一家企业,面对的不仅有环保部门,还有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十几个甚至更多的政府部门,要让企业完全精通或者熟知每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很难,很多企业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因为无知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守法服务的指导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查堵违法漏洞,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让企业环境监督员真正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中坚力量,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

  四是要借力管理,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在促进企业环境守法方面的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进行的,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可以成为我们推进企业自觉守法体系建设的资源。如加强与组织部、国资委的合作,充分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班子业绩考核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促进国有企业环境守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环保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协调作用和对业内企业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企业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约束作用,通过人大、政协机关对其成员的教育与约束,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守法。此外,可以借力于金融部门在绿色融资方面、工商部门在著名商标评比方面、以及工会组织在企业负责人劳模评选方面等的优势,有效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着力固本强基,向全面综合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要效能

  转变执法监管职能、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什么样的环境执法队伍,在于这支队伍的理念、意识、机制、能力、水平和装备等。

  一是要狠抓队伍素质建设和能力提升。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要增速、提效,人员素质是基础,能力水平是关键。浙江省着重从培训入手,深入推进环境执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在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当前,尤其要重点补上如何与新闻媒体打交道这一课,在闪光灯前做到不慌不乱、有理有据,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

  二是要完善执法机制建设和渠道开拓。对内而言,要着力加强环境监察系统上下级良性互动机制建设,使“下级要对上级负责、上级要为下级减压”成为全系统的共识,要有“命运共同体”意识,真正做到上下齐心,共同解决各类问题;对外而言,要继续深化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大力推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办案。目前,浙江省公安厅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非常重视,将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列入对各市公安局的考核,力争2013年全省办理100起环保领域的刑事案件。环保部门将继续主动有为,会同公安部门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是要改进环境执法方式和创新形式。继续深入推进环境执法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服务前移和重心下移,通过网格化监管、精细化服务,提高环境执法、应急和信访调处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排污申报收费系统、环境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环境信访信息预警和处理系统等的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要善于向公安等部门学习,在调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特别是一些隐秘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来因不明的环境污染问题时,通过错时检查、秘密侦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有案必破,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但是,新环保法毕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监察机构只是政府大环境保护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新环保法没有对其涉及太多内容,对于环境监察人员最关心明确行政机关性质以合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内容也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对垂直管理以减少执法掣肘这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暂时不会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决干扰依法行政的一项措施,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措施众多,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执法掣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地方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执法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规定,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将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者和组织实施者开展工作,短期之内,实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四个到位:

  一是宣传要到位。尤其是近几年新批的一些项目,由于宣传不到位,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都不太清楚有这项规定;

  二是检查要到位。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现场执法,往往注重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有直排偷排等现象,而忽视了对环境管理台帐记录的监管;

  三是执法要到位。对企业不落实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的情况往往口头说得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甚少;

  四是按项目审批要求“三同时”制度执行要到位。在项目审批结论中,一般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引起企业负责人对环保的重视,才能起到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作用。

四个到位:一是宣传要到位。尤其是近几年新批的一些项目,由于宣传不到位,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都不太清楚有这项规定;二是检查要到位。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现场执法,往往注重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有直排偷排等现象,而忽视了对环境管理台帐记录的监管;三是执法要到位。对企业不落实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的情况往往口头说得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甚少;四是按项目审批要求“三同时”制度执行要到位。在项目审批结论中,一般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引起企业负责人对环保的重视,才能起到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作用。

如何有效监管环境问题
答:围绕建设"三级五个方面"自动监控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在线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对全省重点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河流跨市断面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以及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全天候自动监测。出台《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查处制度》,对省、市、县(市、区)发生的超标排污现象明确了处理...

环境监管面临问题 怎样把好排污企业用电关?
答:这是供电企业与违法企业以环境质量为成本、以群众健康为代价获取扭曲利益的体现,是承担部分监管、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单位缺失社会责任与义务、视法律与制度约束为无物、公开逐利的体现,是电力监管部门作为不力甚至不作为的体现。一是电力法规对违法企业监管没有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察办法
答:(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

新形势下环境监察工作怎么做
答:,对现有监察资料、监测资料未能在充分占有的基础上,科学统计、审慎分析、把握规律、及时预见。针对上述问题,环境监察部门必须盯住工作重点,把握监察规律。在工作重点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从区域环境容量入手,盯住开发区。就目前而言,各地开发区建设大都由政府牵头、政府管理,入园的大部分企业是冲...

哪些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答:今后,孟州市环保局要制定对行业、企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办法、将其纳入管理,逐步对行业、企业监测站监测技术能力、监测范围进行认定,认定后的行业、企业环境监测站可受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开展其内部认定的监测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六、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布署,积极组织所属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是干什么的
答: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环境监察的核心是日常监督执法。环境监察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辖区内进行,通常情况下同级之间不能够直接越区执法。近年来,...

环境监察办法
答:(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

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规定有以下几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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