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建部出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指出,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影响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例如,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未对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和范围作出规定,有的企业往往同时承接多个项目、持有多个资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处罚,是停止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还是禁止该企业承接新的项目,存在不同认识。
对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是对企业所有资质而言,还是针对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项目所用资质而言,也有不同看法。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权限。二是加强行政处罚衔接,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三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四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提高处罚措施针对性和精准度。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公开期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5部分59项,针对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处罚标准。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房屋建筑擅自加层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七条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第十条 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机关对房屋建筑擅自进行加层一事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答:1、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向行政相对人明示行政处罚依据,你可以看看处罚决定书。2、违章搭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

北京住房租赁处罚细则
答: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

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答:(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举报;(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四)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五)对已查明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
答: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答:一、城管执法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施工单位贿赂怎么处理
答: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建设是先补办手续还是先处罚
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违章建筑的处罚程序?
答: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上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罚程序”等...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